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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磊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
今年2月,浙江公安发布信息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区住户江某将刷锅水从窗口处倒出,淋到楼下住户头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城厢派出所认定江某高空抛物,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今年3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案例,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某小区业主潘某在散步时,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入院治疗。由于未能找到确切侵权人,潘某将可能抛掷物品的楼上业主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诉至洞口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楼上相关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退休副教授陈幽泓曾经在2024年联合相关单位实施过一次小区安全情况调查,结果显示,高空坠物、抛物已经成为当前住宅小区最主要的安全风险类型之一,具有普遍性。
在受访专家看来,面对高空抛物行为,我国的法律规制日渐完善。
“治理高空抛物行为,现行法律形成了一套‘民事—行政—刑事’的全流程组合打法。简单说,高空扔东西有后果,轻则赔钱、被行政拘留,重则承担刑事责任。”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毕文强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例如,根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高空抛物者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已有多起。据公开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高空抛物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因多次从楼顶抛掷物品,最终致使他人车辆损坏,被依法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既然高空抛物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何这种现象仍时有发生?
在安徽省物业管理协会业主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凌德庆看来,原因之一是居住在商品房小区的少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如租房户等)缺乏现代安全意识。
凌德庆解释说,过去人们长期居住在低层房屋里,后搬进高层建筑居住,少数业主缺乏相关安全意识,不清楚物体从高楼扔下去砸中人或物的后果有多严重,在没有被及时劝阻情况下,习惯成自然。
毕文强认为,少数业主存在侥幸心理,他们认为“扔个小东西没事”,但从高空落下一件东西,冲击力非常大,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或者即使知道高空抛物具有安全隐患,也认为没有人看见,“查不清、难追责”。
凌德庆还发现,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造成高空抛物的重要原因。即使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很多人并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实施高空抛物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严重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他看来,相关物业企业的服务缺失也是造成高空抛物的一大原因。民法典已经明确物业企业有对高空抛物行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可是在实际的物业服务实践中,不少物业企业并未履行这项职责,没有真正做好相关“保障措施”。
该如何有效治理高空抛物行为?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兵建议,在预防并制止高空抛物方面,物业服务企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坠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毕文强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该进行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让群众了解高空抛物不仅不文明,更涉嫌违法犯罪。但应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并不是高空抛物的直接责任人,高空抛物者才是直接责任人。
在凌德庆看来,物业服务企业是小区的管家,熟悉小区整体环境,了解每个楼栋的情况,与业主沟通方便,在具体的物业实践中,提高物业企业服务水平,对杜绝或减少高空抛物效果明显。
除了明确责任和加强小区管理之外,硬件设施也不能滞后。凌德庆认为,安装和完善相关监控设备,对于高空抛物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追责”极为重要,目前来看是治理高空抛物行为必不可少的硬件基础,在具体安装方面,居民住宅小区要结合楼栋整体设计。
在毕文强看来,安装监控设施必须依法且规范,只能摄录公共区域和外墙,不能拍摄住户室内,其属于小区公共事务,需要通过小区公共事务决策机制决定并合规安装。
陈幽泓提醒道,上述做法作为辅助性治理手段,只能在重点区域、重点风险场景中有条件使用,而不能替代小区整体安全治理体系的建设。从根本上看,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仍然需要依靠业主组织、物业管理、日常监管以及居民安全意识的综合提升。
“法律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关键还在于日常管理和大家的自觉。只要物业服务企业管起来,技术跟上,大家有安全意识,高空抛物这个‘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就有望真正被治理好。”毕文强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