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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种子、不合格化肥……“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央视网2026-04-03 11:17

  央视网消息:在2026年春耕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个“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为农资质量安全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4大类农资产品。犯罪对象既包括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也包括白术等经济作物种子;犯罪情形既包括以高岭土冒充农药的“以假充真”,也包括以陈年种子冒充新种子、产品含量不符合商品标签明示标准的“以次充好”;犯罪手段既包括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销售,也包括农资“忽悠团”流窜作案。相关案例均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

  二是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严惩农资制假售假犯罪,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主刑的同时,注重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和执行力度。有4个案例销售金额或者使生产遭受的损失都在百万元以上,对主犯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几十万乃至上百万元罚金,有力惩治和震慑犯罪。同时,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禁止令等非刑罚处罚措施。如被告人张某连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某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确保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教育矫正效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三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在总体从严的同时,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准确适用刑罚,确保宽严有据,宽严有度,罚当其罪。对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及造成恶劣影响的被告人,依法处以重刑;对销售金额不大、造成损失不多以及地位作用较小,或者有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体现宽以济严;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如被告人张某昌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张某昌销售金额达19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而被告人靳某杰和位某红生产、销售金额较小,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另有部分销售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移送农业农村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四是坚持惩治犯罪与推动社会综合治理相结合。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社会治理漏洞、行业监管薄弱环节等问题,司法机关多措并举,督促、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本次发布的5个案例,司法机关均结合案件办理,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如被告人周某亮等人销售伪劣种子案和被告人程某东销售伪劣产品案,司法机关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有力查处涉农资违法违规案件;被告人张某连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司法机关针对部分被告人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开设农药经营门市的情况,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吊销被告人相关经营资质,形成有效打击合力。同时,司法机关针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伪劣种子认定难、使生产遭受的损失鉴定难等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和协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依法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效提升惩治力度。

  案例目录

  案例一:周某亮等人销售伪劣种子案

  ——销售伪劣小麦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案例二:刘某收销售伪劣种子案

  ——陈年白术种子掺假后冒充新种子销售,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案例三:张某昌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农资“忽悠团”销售不合格化肥,销售金额上百万元

  案例四:程某东销售伪劣产品案

  ——销售不合格饲料,销售金额上百万元

  案例五:张某连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以高岭土冒充农药销售,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案例一

  周某亮等人销售伪劣种子案

  ——销售伪劣小麦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周某亮雇佣被告人唐某跃购进小麦,筛选、分装后冒充“淮麦44”小麦种子,由被告人纪某明负责对接买家,向被告人秦某兵销售10万余千克,销售金额共计33万余元。秦某兵明知所购种子系冒充的“淮麦44”小麦种子,仍将其中部分种子销售给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农户,销售金额共计24万余元,造成3000余亩小麦出苗率低,给农户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33万余元。经鉴定,涉案种子并非“淮麦44”品种种子,发芽率为60%,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办理情况】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周某亮、纪某明、唐某跃、秦某兵提起公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亮、纪某明、唐某跃、秦某兵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周某亮、纪某明、唐某跃系共同犯罪,其中周某亮系主犯,纪某明、唐某跃系从犯;周某亮、秦某兵具有自首情节,纪某明、唐某跃具有坦白情节;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农户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四被告人均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周某亮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秦某兵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纪某明、唐某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小麦是我国的主要农作物之一。小麦的丰产丰收,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端牢“中国饭碗”的重要保障。依法严惩销售伪劣小麦种子犯罪,净化小麦种子市场,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用于播种的小麦种子需要经过专门的繁殖制种、比重筛选、包衣处理、发芽率检测等特殊处理,以保证发芽率、纯度等指标符合农业生产的要求。本案被告人从农户手中购买普通小麦后仅经过简单筛选和分装,即冒充小麦种子进行销售,导致3000余亩小麦出芽率低,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应依法严惩。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种业监管等问题,司法机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制发建议,有效推动开展种业安全专项执法,及时有效查处涉农资违法案件。

  案例二

  刘某收销售伪劣种子案

  ——陈年白术种子掺假后冒充新种子销售,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被告人刘某收通过其社交网络平台发布广告称有白术种子出售。刘某收先后收购陈年白术种子1550千克,掺入苍术种子后,冒充新白术种子销售给周某等16名种植户,销售金额共计189万余元。上述种植户播种后,出苗率远低于正常邻近地块,导致种植的药田绝收、歉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366万余元。

  【办理情况】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刘某收提起公诉。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收使用成苗率远低于正常水平的陈年白术种子并掺入苍术种子冒充新白术种子对外销售,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刘某收具有坦白情节,并退缴违法所得24.5万元,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刘某收提出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白术种子的发芽率会随着贮藏时间的延长而降低。本案被告人刘某收为非法牟利,以掺入苍术种子的陈年白术种子冒充新白术种子,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广告销售,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密切合作,邀请专家进行田间现场勘查,调取药材协会有关白术市场行情材料以及种植大户相应年份白术种植收益等证据,委托开展评估,准确认定损失金额,依法有力打击犯罪。司法机关还联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法治宣传,向近千户种植户普及法律法规知识,讲解伪劣种子识别方法、购买注意事项和维权途径。该案也反映出电商平台以及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给农户购买农资产品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销售伪劣农资犯罪影响范围广,危害后果大,被害人维权难。对网络销售农资行为的规范和监管,需要政府、电商平台等共同发力。广大农户在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农资时,要注意审查商家资质,选择正规商家购买,一旦购买到伪劣农资,要及时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张某昌等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农资“忽悠团”销售不合格化肥,销售金额上百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某化肥厂销售员。2022年2月,张某将与“增值底肥1号伴侣”包装袋标识成分不符的208吨化肥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昌,销售金额共计23万余元。张某昌明知上述化肥系伪劣化肥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9万余元。

  2022年7月和2023年1月,被告人张某昌又先后两次找到被告人张某订购“复合碳酶功能肥”。后张某提供本厂化肥包装袋,并联系被告人靳某杰等进行生产。靳某杰部分自行生产、灌装,部分交由被告人位某红等进行生产、灌装。位某红生产、销售给靳某杰的化肥金额共计10万余元。靳某杰生产、销售给张某的化肥金额共计15万余元。张某加价后销售给张某昌,销售金额共计22万余元。张某昌将上述化肥部分销售给他人,剩余部分由其自行组织人员先后在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潞城区、武乡县、沁源县,以免费就餐、赠送礼品、送货上门为手段吸引农户前往宾馆、酒店听课,雇佣他人担任讲师,夸大宣传化肥效果,销售给当地农户,销售金额共计51万余元。

  2023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昌从焦某(另案处理)处购进与“功能性颗粒水溶肥”包装袋标识成分不符的化肥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16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昌销售金额共计197万余元,被告人张某销售金额共计45万余元,被告人靳某杰生产、销售金额共计15万余元,被告人位某红生产、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经检测,上述化肥均系不合格产品。

  【办理情况】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张某昌、张某、靳某杰、位某红提起公诉,对被雇佣从事一般劳务、犯罪情节轻微的部分销售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武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昌、张某在销售化肥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靳某杰、位某红在生产、销售化肥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靳某杰、位某红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张某昌、张某、靳某杰、位某红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对四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对靳某杰、位某红适用缓刑。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靳某杰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七千元,判处被告人位某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昌、张某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农资“忽悠团”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销售伪劣农资违法犯罪形式。不法分子通常以赠送礼品、免费就餐等小利为诱饵,吸引农民参加所谓的“讲座”“推介会”或者“培训会”。在会议现场,常由团伙成员扮演农业专家或者大学教授等角色,夸大甚至虚构产品功效,利用限量促销、买赠活动等话术,制造紧迫感,诱骗参会的农民现场下单。农资“忽悠团”具有跨地域流动的特点,给农民维权和相关部门打击违法犯罪带来困难。近年来,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始终将农资“忽悠团”作为打击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办理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案被告人张某昌等人在山西省多地销售伪劣化肥,就是采用典型的农资“忽悠团”的犯罪方式。司法机关根据涉案人员在犯罪链条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分层分类处理,对在生产、销售中起组织、领导作用且涉案金额大的人员从严惩处,依法判处刑罚;对被不起诉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反向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司法机关还积极追缴违法所得,帮助农民挽回经济损失。本案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门店购买农资产品,对走村串户,来历不明的流动商贩要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对价格异常低廉并宣传“全能”“特效”的产品,更要慎之又慎。另外,采购农资后要保留发票、收据和包装、样品,以便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

  案例四

  程某东销售伪劣产品案

  ——销售不合格饲料,销售金额上百万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程某东以安徽某商贸公司名义与贵州省赫章县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某养殖有限公司签订《豆粕购销合同》,约定向上述两家公司出售广西防城港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丰某”牌蛋白质含量43%的豆粕。程某东安排他人将标识为“广西防城港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粗蛋白≥43”的假冒“丰某”牌豆粕从其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的仓库运输至赫章县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和某养殖有限公司,并要求货车司机谎称系从广西运出,销售金额共计179万余元。上述两家公司使用涉案豆粕喂养蛋鸡后,出现蛋鸡脱毛、产蛋率下降、死亡率上升等问题。经检测,涉案“丰某”牌豆粕饲料粗蛋白含量为32.7%至35.6%,低于合同约定及包装袋上标示的43%,粗蛋白含量不合格。经广西防城港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认定,涉案豆粕所使用的包装袋均不是该公司的包装袋。

  【办理情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程某东提起公诉。赫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东使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17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程某东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东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程某东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豆粕是畜禽饲料中蛋白质的主要来源,使用粗蛋白含量不合格的豆粕,会造成畜禽营养吸收不良、生产性能下降,严重影响畜禽生长发育,增加病死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不符合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的,应当认定为伪劣产品。本案被告人程某东虚构发货地,销售蛋白含量与标签标识不符且套用其他企业包装袋的饲料,具有明显的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程某东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机关依法以处罚较重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定罪处罚。同时,司法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农资经营违法违规问题,向当地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当地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有效净化了当地农资市场。

  案例五

  张某连等人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以高岭土冒充农药销售,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基本案情】

  2022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张某连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购进多菌灵农药包装袋及塑料桶,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租赁的仓库内灌装高岭土冒充多菌灵农药,共生产假多菌灵农药20桶销售给被告人朱某,销售金额共计700余元。朱某将上述农药加价后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新,张某新又出售给被告人汪某,汪某将其中3桶以390元的价格出售给董某(另案处理),董某在其门市销售给金银花种植户。江苏省睢宁县的种植户购买并使用上述农药后,未起到病害防治效果,导致叶片病害高发,共造成受害作物面积近60亩,金银花产量减产率达30%至50%,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经检验,涉案农药中未检出多菌灵成分。

  【办理情况】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和销售伪劣农药罪对被告人张某连、朱某、张某新、汪某提起公诉。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连生产、销售假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被告人朱某、张某新、汪某明知是假农药仍然进行销售,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四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其中张某连、朱某、汪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汪某还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四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对汪某适用缓刑。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连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以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张某新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元;禁止被告人汪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多菌灵农药具有广谱杀菌效果,被广泛应用于农作物的病害防治。高岭土粉末与多菌灵农药外观相似但并无同样功能。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高岭土冒充多菌灵农药进行销售,延误农作物病害最佳防治期,导致病害蔓延、作物减产减收。本案被告人张某连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等批准证明文件,使用高岭土生产假农药,销售金额虽然仅700余元,却造成种植户5万余元经济损失,侵害农民切身利益。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农资犯罪的同时,司法机关还对生产、销售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有力维护农资安全,保障农户合法权益。为防止被告人汪某在缓刑期间再次实施破坏农资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还对汪某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并交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监管。检察机关针对本案部分被告人属于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门市经营者的情况,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吊销被告人相关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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