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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3月26日,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第六批10件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案件类型以民事和行政案件为主。其中民事侵权案件9件,植物新品种行政处罚案件1件。民事案件涉及“套牌”侵权、“白皮袋”侵权、存储侵权、进口侵权等多种侵权行为。二是覆盖地域广泛。这些案例的一审判决来自全国9个省、自治区的9家法院。三是涉及品种更加多样。案例所涉品种既有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又有番茄、苹果、石榴等蔬菜水果品种。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保护、全面保护,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10件案例中有4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在“NP01154”玉米品种侵权案中,基于侵权品种多、侵权时间长、侵权面积大,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经济损失5334.7万余元,创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额新高。在“农麦88”小麦品种侵权案中,基于侵权人采用无标识“白皮袋”包装销售侵权种子、侵权时间长、销售数量大,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赔157.5万元。在“吉宏6”水稻品种侵权案中,基于侵权人以套牌形式实施侵害品种权的行为,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50.6万元。在“齐黄34”大豆品种侵权案中,基于侵权人销售无标识、无来源追溯的“白皮袋”种子且储存规模较大,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41.2万元。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些案例进一步丰富、拓展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案件中加大保护力度的鲜明司法导向。
人民法院坚持对“真创新”给予“真保护”,全流程、全方位、全链条保护育种家和品种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记者注意到,在“吉佳”番茄品种侵权案中,明确侵权人的进口行为早于涉案品种权授权,但侵权人的销售行为在涉案品种权授权后的,其销售行为仍构成侵权。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种业纠纷案件不仅涉及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事关粮食安全的主要作物品种,还涉及苹果、葡萄、石榴、番茄、蝴蝶兰等事关群众美好生活的蔬果花卉品种。
上述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在依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种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也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采取了有力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