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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周宁县人民法院到被告人李某某所在地村镇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判决李某某拘役1个月15日、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5年12月10日,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李墩镇辖区路段行驶时与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自身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40.22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随后,李某某赔偿对方车辆维修费3470元,并取得谅解。
周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