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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5年,人民法院以坚实的司法步伐,为“十四五”规划的圆满收官交出高质量的法治答卷。步入2026年,站在“十五五”新征程的起点,司法如何更好回应时代之问、人民之需,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惩治犯罪到保护人民,从规制人工智能伦理到保障新就业群体权益,法治的触角正延伸至每一个细微之处。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光明网重磅推出《两会说“法”·庭长谈》系列访谈,特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负责人,共话司法如何托底民生大计,探讨在“十五五”开局之年,人民法院将如何以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护航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采访嘉宾: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
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法工作报告。报告指出,2025年,人民法院制定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助推发展新质生产力,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9.6万件,同比增长0.3%。
如今,伴随我国原创性、引领性、突破性科技研发、产出水平不断提高,涉核心技术、基础算法、关键工艺等原始创新内容的案件明显增多,案件审理与保护核心技术权益、维护国家科技竞争优势及产业安全的关系更加密切。
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人民法院该如何应对?又该如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光明网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
李剑表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以制度建设“增激励”、以法律实施“强保护”,为科技创新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律边界和行为规则,以公正高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以下为采访实录:
记者:随着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急剧上升,这给当前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哪些最突出的挑战?尤其在技术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层面,人民法院如何应对?
李剑:科技创新是贯穿“十五五”的核心战略,唯有以科技创新筑牢高质量发展根基,才能牢牢掌握发展的主动权,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如今,涉及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出以下突出特点:一是案件复杂程度高。涉及大数据、人工智能、高端芯片、量子技术、5G等技术领域,不仅需要准确把握新技术、新模式的内容,还要与科技发展、产业变革同频共振,判断是否应当保护以及不同保护模式对产业发展的影响。二是牵涉利益大。关键核心技术或者高价值技术有赖于前期巨额研发投入,可以帮助企业保持竞争优势,重塑行业和市场。因此,许多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关乎企业生死存亡、产业发展和行业兴衰。三是国际关注度高。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国际经贸规则联系紧密,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比例高,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一些重大案件的审理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以制度建设“增激励”、以法律实施“强保护”,为科技创新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律边界和行为规则,以公正高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一是健全服务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机制。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发布指导意见,全面、系统地明确服务科技创新的98项司法举措。持续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增设雄安新区、绵阳、南宁知识产权法庭,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协作。充实“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不断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有效缓解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难题。
二是切实加大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力度。坚持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加大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25年,人民法院审结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3971件,行政一审案件2471件。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出台专利权评价报告法律适用批复,保障专利权人依法行使诉权。起草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稿,完善有利于科技创新成果保护的裁判规则,已完成社会意见征求。今年2月,发布指导性案例,解决复杂侵权行为样态定性、技术事实查明、停止侵权责任履行方式等法律适用难题,有效指导涉科技创新司法审判。
三是努力提升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实效。妥善审理涉及集成电路、工业母机、生物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案件。审理某数控机床技术秘密侵权案,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赔达3.8亿元,切实保护创新主体的投入与收益,彰显了严格保护的“正能量”,激发创新活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制定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工作指引,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
记者:近期,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飞速发展,利用AI技术生成的图片、文字、视频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大模型使用他人作品训练是否侵权,都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司法裁判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范发展?
李剑:在知识产权领域,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何界定等问题,不仅在法律界颇具争议,也关乎人工智能产业未来发展,需要在法治轨道上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注重平衡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主体的“护身法宝”,又是影响公共福祉的“调节阀”,必须坚持统筹兼顾与利益平衡,处理好创新者、竞争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例如,人民法院在“奥特曼”案中,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的技术特点,强调应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控制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程度,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只有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留出了发展空间。
二是完善政策供给。最高法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正在起草有关指导意见,助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个案总结司法规则,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涉人工智能纠纷源头预防、及时化解。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人工智能领域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举办“中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参加人工智能和版权保护国际会议,来自中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法官、政府官员和科技产业界代表探讨了人工智能版权保护法律疑难问题。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