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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孙满桃)“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维护权利的重要途径,对维权行为不应过于苛责,因此,认定恶意诉讼应当严格审慎。”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第十二场“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表示。
会上,最高法公开发布7件“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记者注意到,本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一件恶意诉讼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那么,权利人依法维权与遏制恶意诉讼的边界如何认定?
朱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称,鼓励和保障正当维权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题中之义,遏制恶意诉讼和规制滥用权利同样是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必然要求。一方面,遏制恶意诉讼和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有利于净化市场、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让真创新不为恶意行为所侵扰,让创新主体能够心无旁骛投身研发。另一方面,越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可能引发出现“钓鱼维权”“碰瓷起诉”“诉讼牟利”等不法现象,越需要予以规制。因此二者不仅不矛盾,实际相得益彰,都是激励保护创新的重要方面。
朱理介绍,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泉州日某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明确限定了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目的就是划清依法维权与恶意诉讼的边界。
“该案中,日某公司明知其专利权已不复存在,仍提起诉讼,显然意在造成对方损害,构成恶意诉讼。”朱理说,可见,区分依法维权和恶意诉讼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诉讼客观上是否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依据;二是当事人起诉的主观目的是损害他人还是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存在密切联系,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