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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整蛊有边界 法律红线不可越

来源:北京青年报2026-02-24 16:19

  在数字浪潮的推动下,人工智能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融入节日生活与社交互动。

  家族微信群里,一段AI换脸制作的“经典影视拜年秀”引得众人捧腹;好友私信中,一条模仿长辈口吻的AI仿声语音祝福带来意外惊喜;社交媒体上,各类算法生成的趣味图文成为传递快乐的数字载体。这些被称为“AI整蛊”的技术应用,以其新颖的创意与强烈的互动性,为传统佳节增添了科技亮色。

  然而,这些看似是私人领域无害玩笑的行为,却有可能在不经意间触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边界。

  情形一:AI换脸

  技术玩笑需保护他人肖像权与名誉权

  每逢春节,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将亲友乃至公众人物的面容,移植到经典影视片段或搞笑情境中,制作成短视频或动态表情包进行传播,已成为一种流行的“数字拜年”方式。AI技术通过算法学习实现面部特征的精准迁移与融合,最终生成以假乱真的视听内容。从表面看,这无疑是技术创意与节日幽默的巧妙结合,但若将视角转向法律层面,便会发现其行为实质是对自然人肖像权这一具体人格权利的数字化处置与利用。

  【法官说法】

  肖像权作为《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一项人格权,其核心在于权利主体对自身外部形象的自主控制与商业利用的排他性支配。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明确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因此,即便行为人的初衷仅为亲友间的娱乐,未经许可的“换脸”行为本身,已构成了对肖像权人自主决定权的直接干涉,侵犯了其人格利益。而当被移植的肖像被置于一个荒诞、低俗、不雅或具有误导性的语境时,比如将面容合成到反派角色、不雅场景或虚假广告中时,这种不当关联极易导致公众对被“换脸”者产生负面评价,使其社会声誉遭受贬损,从而同时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在此情形下,权利人不仅有权依据《民法典》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还可以就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主张损害赔偿。

  情形二:AI仿声

  声音权益作为“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一段模仿祖父催促晚辈“早点成家”的AI语音,或是一句模仿名人声音调侃的拜年问候,往往能在亲友圈内引发阵阵欢笑。但声音作为身份识别与情感传递的独特载体,与面孔一样承载着个体的人格特征与社会形象。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的声音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也就是说,清晰、可识别的声音权益已被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因未经声音主体明确同意,擅自录制、克隆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声音,尤其是当这种使用可能导致身份混淆,或将该声音与不当言论、虚假信息进行关联时,便构成了对声音权的民事侵害。例如,在相对公开的微信群中模仿同事声音发表不当言论,即使本意为玩笑,也可能导致该同事在职场圈内的评价受损,行为人可能需要为此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情形三:AI“伪造”信息

  虚假内容传播挑战社会信任秩序

  春节期间,部分人利用AI技术凭空捏造并传播看似真实的虚假新闻、突发事件现场、名人言论或伪造的官方文件,有的是为博取关注,有的是为制造话题,还有人仅仅出于“好玩”的心理。但制作和散布此类“深度伪造”信息,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对社会秩序产生挑战。

  【法官说法】

  此类“AI伪造信息”行为,首先是信息内容具有高度欺骗性,利用AI技术生成的虚假图片、视频在光线、细节、语境上往往极为逼真,甚至能够伪造出本不存在的“权威机构认证”或“新闻报道”样式,普通网民难以一眼辨别真伪。其次是行为人主观故意较强,行为人通常清楚地知道自己制作和传播的内容是虚构的,但仍为了吸引流量、制造恐慌、诋毁特定对象或测试“节目效果”而为之。最后是行为后果公共危害性较大,此类虚假信息一旦在社交网络扩散,极易引发大范围的社会误解、不必要的公众恐慌、群体性讨论乃至现实中的秩序混乱,同时也挤占和浪费了宝贵的公共注意力资源与应急响应资源。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根据其行为后果在不同维度进行评价。在行政法规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的法律评价核心,在于行为是否在客观上已经造成或足以造成公共秩序的实际混乱。当编造、故意传播涉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时,则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情形四:AI换脸敲诈

  “技术整蛊”变成“犯罪工具”

  在所有因AI“整蛊”而衍生的法律风险中,性质最为恶劣、后果最为严重的,莫过于技术被恶意驱动,从娱乐消遣的工具彻底蜕变为实施严重财产犯罪乃至其他违法活动的凶器。

  现实中,已有不法分子利用AI技术伪造他人的虚假不雅影像、伪造他人参与非法交易的场景,或拼接他人发表极端言论的音视频。随后,行为人便以向被害人的亲友、同事、社会公众或网络平台散布这些足以使其身败名裂的伪造内容为要挟,勒索巨额钱财,这便是“AI换脸敲诈”或“深度伪造勒索”。

  【法官说法】

  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威胁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此时,AI技术扮演了“威胁内容放大器”的关键角色。与传统敲诈中口头或书面的威胁相比,一段高度逼真、看似确凿的伪造的不雅视频或虚假犯罪录音,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强制力和精神压迫是毁灭性的,使其更容易因恐惧名誉扫地、社会性死亡而被迫就范。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如果行为人曾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敲诈勒索,即使单次数额未达标准,也构成犯罪。除了财物数额,如果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实施敲诈,即便数额未达标准,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面临更重的刑罚。

  【法官提示】

  被他人用AI技术侵权 应及时固定证据

  AI技术蓬勃发展,我们乐见并鼓励那些健康、向上、充满善意与创意的技术应用,为生活注入新的活力。但必须要恪守对法律的敬畏、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对社会共同规则的遵守。

  作为技术的使用者,使用时必须秉持最大的善意与审慎,确保行为始终停留在知情同意、内容健康、范围可控的框架内,并对技术可能被滥用的潜在风险保持警惕;在传播信息时,对内容的真实性与社会影响保持审慎判断;如发现自己因此类行为受到侵权,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文/王帅 陈淼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责编:孙满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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