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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埃某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7辆不同规格的拖拉机,之后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货款,但某进出口公司迟迟未交付货物,埃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北京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该案,依法适用域外法判决被告某进出口公司返还原告埃某公司全部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情显示,埃某公司系一家在格鲁吉亚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月,埃某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埃某公司向某进出口公司购买7辆不同规格的拖拉机,合同价款为35709欧元。之后埃某公司按约定向某进出口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货物至今未从工厂发出交至装运港。期间,埃某公司多次催促,某进出口公司始终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埃某公司支付额外费用、安排物流公司使用集装箱装货并保存在工厂仓库中,使埃某公司产生了集装箱损失且损失不断扩大。埃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两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解除,某进出口公司返款合同价款、支付利息并赔偿集装箱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埃某公司的营业地位于格鲁吉亚,某进出口公司的营业地位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公约》)缔约国,且此案不存在《销售公约》规定的公约不适用情形,故应当自动适用《销售公约》的规定。根据《销售公约》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该案中,埃某公司向某进出口公司支付全部货款,现某进出口公司未发货,应当向埃某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且《销售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据此,某进出口公司应当向埃某公司支付利息。最后,某进出口公司未按约定发货,埃某公司为此向快运公司支付集装箱费用,属于埃某公司的损失,某进出口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最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适用《销售公约》判决宣告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含义等同于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被告某进出口公司返还原告埃某公司货款、支付利息并赔偿集装箱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