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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高院发布2025年度福建法院十大改革创新亮点举措,厦门中院报送的“构建个人破产‘四位一体’实施机制”成功入选。
为全面打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厦门中院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施行为契机,创新构建了集“立法保障、专业指引、规范样式、协同联动”于一体的系统化个人破产实施机制。
一起看看机制的亮点!
保障立法创新
确立特区实践范式
总结个人信用重塑机制的全省首创经验,推动在条例中创设庭前咨询辅导、三大特别程序、视同认可表决机制等创新制度,并及时层报上级法院,取得指导支持,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细化首创规则
出台专业审理指引
配套出台总计105条的《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对案件受理、财产申报、免责考察等关键节点进行全流程规范,为案件审理提供统一、清晰的操作指南。

供给多元文书
编制标准样式体系
编制包含176种文书的《个人破产程序文书样式(试行)》,采用“主体为纬、程序为经”体例,覆盖从申请到终结、从普通到特殊的适用全场景,为制度落地实施提供具体技术支撑。

强化府院联动
构建协同治理格局
建立由市政府、法院、司法行政、发改等部门参与的个人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形成“司法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自主研发“个人破产案件智能办案系统”,实现个人破产事务“一网通办”,带动案件审理全面提速、成本全面下降、监管全面覆盖。

机制创新实效如何呢?


依托该项机制,厦门中院于条例施行首日正式立案审查首批3件个人破产和解申请,涉及物联网、粮油食品行业申请人6人,负债总额近4000万元。该3件案件经集中听证后,均已裁定受理,现已进入破产程序。
2025年12月初,厦门中院启动第二批3件个人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工作(点击文字跳转链接),涉及生物科技、电商、景观工程行业申请人4人,负债总额近1200万元。该批案件经集中听证后,2件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1件因申请人所负担的大部分债务并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裁定不予受理。
近日,厦门中院正式立案审查第三批5件个人破产申请,涉及餐饮、日用品、商贸、民宿行业申请人6人,负债总额近5000万元。该批案件将于近期开展听证工作。
前三批案件的妥善审理,标志着厦门个人破产制度实现了从立法构建到司法实践的关键跨越,也为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系统性的“厦门方案”。
厦门中院破产法庭将持续优化办案质量,引导债务人合理选择破产程序,在案件受理、财产申报、确定豁免财产、免责考察等关键节点严格审查,进一步落实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公示、债务人行为限制等规定,切实防范破产欺诈。强化宣传引导,结合条例实施重要节点,通过专栏报道、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个人破产保护文化宣传,引导公众正确理解个人破产制度,传递“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市场理念。深化总结推广,继续加强制度实施中的请示汇报,及时总结个人破产司法实践经验,持续优化府院联动、信用修复等配套运行机制,为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提供进一步司法实践支持。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