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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2月2日电(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李晓光在今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在病友圈里出售麻精药品或者以放任心态向特定人员贩卖少量麻精药品的,不宜以毒品犯罪论处。
当天,最高法举行第四场“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发布近三年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工作情况、涉麻精药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近年来病患或其亲属贩卖治疗后剩余麻精药品案件引起社会关注。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此类案件?
李晓光回答称,医疗用麻精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又是医疗机构开具的,普通民众对其可能被滥用的毒品属性知之甚少,有的患者或其亲属由于不了解有关规定,或因嫌麻烦,或者出于经济考虑,将自己或亲属治疗后剩余的麻精药品,通过网络平台或病友群转售,触碰法律红线,令人痛惜。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最高法认为,要重点把握两点:
一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于明知是吸毒人员或贩毒分子而向其贩卖医疗用麻精药品的,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主基调,以相关毒品犯罪予以惩处。对于在病友圈里出售麻精药品或者以放任心态向特定人员贩卖少量麻精药品的,不宜以毒品犯罪论处。
二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要认真细致审查证据,如果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治疗后剩余麻精药品的行为,可以相关毒品犯罪论处;反之,如果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则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毒品犯罪,构成其他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李晓光表示,从司法实践看,当前部分此类违法犯罪发生是由于我国治疗后剩余麻精药品回收渠道不畅所致,需要采取相应举措畅通药品回收渠道,调动病患及其亲属上交治疗后剩余药品的积极性,这有助于从源头上消减此类违法犯罪。
“同时,也想借此机会提醒社会公众,要遵医嘱服用麻精药品,不要超量或者滥用药物,治疗后剩余的麻精药品应妥善处理,切莫贪图小利转售他人,否则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李晓光进一步强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