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日常生活中,非法定继承人依据遗赠扶养协议主张继承遗产时,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扶养义务的履行是享有遗赠权利的关键决定因素。
案情显示,李甲老人系A地居民,2008年与妻子离婚,育有李乙等子女三人,李甲名下在A地有一套房产。因患尿毒症等疾病,李甲需定期去医院透析。2019年底,他雇佣了石某作为保姆。2021年初,石某要回老家B地,李甲决定随同前往,石某将李甲接到B地居住,并承诺为其养老送终。
2021年6月,李甲给保姆石某出具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甲自愿将位于A地的房屋赠与给扶养人石某,石某则承诺继续悉心照顾李甲,承担直至李甲去世之前的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保障其安度晚年,并负责其去世后的安葬事宜。2021年12月,李甲于B地病逝,石某在B地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后石某起诉李乙等三人,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A地房屋,李乙等三人主张协议无效,房屋应当法定继承。
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焦点为石某是否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全面履行扶养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进而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从形式上看,石某提交的协议符合遗赠扶养协议内容要求,形式要件完备。故石某能否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继承房产的核心在于,其是否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了扶养义务。
首先,从李甲养老及医疗费用承担角度看,石某提供的证明其对李甲尽到了赡养义务的证据材料并不连贯。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李甲的医疗费用及多次就医、购买生活用品等均通过李甲本人银行卡支付,这与协议约定的“石某承担全部费用”明显不符,证明石某在经济上未履行对李甲的扶养义务。
其次,从对李甲的生活照料来看,尽管李甲去世前由石某单独照顾,但石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按时带李甲就医并履行妥善照料义务。结合李甲的聊天记录及多次报警情况,可以认定石某在日常照顾方面也未尽到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义务。
综上,石某未切实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义务,因此不能依据《遗赠扶养协议》继承A地房屋。最终,法院判决李甲名下A地房屋由李乙等三人法定继承。
法官提示,扶养是遗赠的前提条件,如扶养人为尽快获得遗产而未能全面履行扶养义务的,则会被认定未完成约定义务而不能获得遗产。如扶养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甚至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存在放任老人病死、制造危险情况发生,非法拘禁、胁迫老人等情形。(作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何江龙 光明网见习记者刁慈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