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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林某等人在境外设立“东傲集团”,搭建虚假投资平台,组织人员针对国内民众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集团成员伪装成“成功人士”,通过“陌陌”等社交软件诱导受害人在虚假平台投资,随后非法占有其资金。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犯罪手段翻新变异,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1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教育引导作用。
记者关注到,发布的“被告人甘某华等8人诈骗案”系通过国际警务合作、联合行动等方式赴境外开展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中一起典型“杀猪盘”案件。
案情显示,2023年至2024年间,林某等人在某外国“DIP园区”“绿洲园区”等地成立“东傲集团”,搭建虚假网络投资平台,从国内招募大量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该集团设置负责业务、技术、人事、后勤等岗位,对人员实行集中管理、统一食宿。业务员划分为若干团队,各团队设主管、组长、组员。业务员虚构“成功人士”身份,使用“陌陌”“探探”等社交软件与被害人进行“聊天交友”,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引诱其在集团虚假投资平台上投资,待被害人将钱款实际转入集团控制的账户内,集团通过限制提现等方式将被害人钱款占为己有。经查明,被告人甘某华、魏某、冯某国、冯某、叶某娇、薄某刚、曲某峰任该集团业务团队组员,赵某任该集团人事专员。该集团以上述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该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华等8人加入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度,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均认定为从犯,分别对各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年至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高院表示,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跨境、集团犯罪、诈骗被害人大量资金并流往境外,社会危害性大等特征认定“情节严重”,结合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认定8名被告人从犯地位,准确评价了各被告人的罪责。此案警示社会公众,网络交友需谨慎,不要在虚拟世界被蒙蔽双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