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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陈先生虽是老司机,但出于对正规4S店专业技师的信任,车辆维修使用四年后才被告知轮胎型号和花纹不一致,有安全隐患。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4S店构成欺诈,判其退一赔三。
车辆送修后轮胎存隐患
案情显示,2020年一起交通事故后,陈先生将凯迪拉克汽车送到4S店,维修师傅告知车辆多处需要维修,包括雷达、方向盘、轮胎等。最后结账时陈先生看到三份《结算单》中列明的维修项目共计47项,实际花费5.2万余元,其中包括更换一个左后轮胎价值1127元。陈先生表示,出于对专业4S店的信任,提车时并未详细检查车辆情况,签字走人。
2025年,陈先生给车辆做例行年检时,被车检所工作人员告知后轴左右花纹不同,年检不通过。陈先生回忆近期并未更换过轮胎,上次更换轮胎还是那次事故大修后。于是找出4S店记录照片等证据比对,确认是4S店维修师操作有误。陈先生找到4S店要求更换原厂轮胎并保证左右轮胎花纹一致,却遭到了拒绝。
陈先生认为,4S店并未与顾客沟通告知更换的不是原厂轮胎,擅自更换了非原厂胎,改变了原本型号和花纹。陈先生感到被4S店隐瞒欺骗。与4S店沟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不断推脱责任,质疑客户,无奈,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4S店退一赔三。
4S店构成欺诈,判其退一赔三
庭审中,被告某4S店代理人辩称,修车时没有原厂轮胎,维修技师已经告知陈先生。提车时陈先生签字的结算单上明确写着轮胎“非原厂”,陈先生已经签字,表示认可。
案件审理中,4S店提交的三份《结算单》中,前两份《结算单》上均载明轮胎类型为“原厂件”,仅最后一份《结算单》载明轮胎类型为“非原厂件”。
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号)的规定,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及维修机构,知晓同一轴上的两个轮胎花纹一样会更加安全,且应当知道国家标准对同轴轮胎花纹一致的强制性规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轮胎花纹不一致可能导致的驾驶和年检风险向陈先生告知。
4S店虽辩称其在维修过程中一定会口头给出建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4S店的相关答辩意见不予认可。
基于在案证据,法院认定4S店未如实告知陈先生更换轮胎的真实情况及相关风险,使得陈先生对轮胎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判断并影响购买决策,故4S店的相关行为构成对陈先生的欺诈,依法判决4S店向陈先生退还轮胎费用1127元并赔偿3381元,陈先生将非原厂轮胎退还给4S店。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陈先生已经拿到了退赔款。
经营者不能以行业惯例为由规避或减轻自身责任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张玉美认为,在专业化服务消费场景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常常存在明显的“知识差”和“信息差”。在提供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技术规范或具有普遍认可的安全、健康要求的商品或服务时,经营者必须确保相关风险提示是显著的、充分的和易于获取的,不得将其隐藏于复杂冗长的格式条款中,也不应期待消费者凭自身专业知识去识别。
张玉美进一步阐释,经营者必须恪守诚信,将告知义务从“是否告知”提升至“是否有效告知”的层面。特别是在涉及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强制性内容时,须以显著方式、清晰语言进行风险提示,不能以格式条款或笼统描述履行告知义务,或以行业惯例为由规避或减轻自身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