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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炳蔚(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助理研究员)
粮食生产安全稳定,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是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支撑,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十五五”规划建议,将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置于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关键位置。改革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法宝,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只有立足国情农情,在夯实“三农”工作的基础之上,抓住时代发展机遇进行农村改革,才能实现农业强国目标。其中,《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农村改革治理红线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方向,做到深化农村改革于法有据,深刻彰显了法治思维。法治在农村改革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和保障性的关键作用,必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农村改革重大挑战,抵御农村改革重大风险,解决农村改革重大矛盾,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法治筑牢农村改革红线
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划定了农村改革创新红线,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确保农村改革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对于农村改革红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土地是农村生产生活核心资料,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核心内容,法治为“三块地”改革划定了必须坚守的制度红线。在承包地管理领域,法治红线体现为“三个坚决”:坚决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性质;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确保绝大多数农户承包地保持稳定;坚决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健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在宅基地管理领域,在规范宅基地确权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合法形式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以确保改革不偏离正确轨道。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领域,法治红线聚焦于程序规范和权益保障。随着试点工作推进,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建立健全入市决策、交易、监管全流程制度,特别要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确保农民集体和成员公平分享改革红利,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农民权益受损。
保障民生福祉是乡村振兴改革必须守住的战略底线,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提供最坚实的制度保障。在粮食安全领域,法治亮出硬措施。一是出台法律法规构建起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管控18亿亩耕地总量红线,农民耕地为耕种,坚决制止利用耕地做非耕种粮食用途。二是构建粮食生产政策体系,从粮食产量扩大,粮食品种多元,粮食生产技术提升,粮食生产风险防范,政策补贴引导等多方面确保粮食安全,拓宽供给维度。在防止返贫领域,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帮扶政策体系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转换,防止村民返贫致贫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通过建立覆盖全村,细致入微的监测机制,做到精准帮扶,完善兜底式保障。通过构建“多措并举”的法治保障网络,避免规模性返贫这一重大风险的发生,筑牢乡村振兴的根基。
法治引领农村建设改革
法治引领农村建设改革,是一个以权利保障为基础、以规则公平为核心的系统工程。只有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度融入要素配置、产业发展、环境建设等各环节,才能有效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做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法治推进农村建设发展的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权益,让农村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农民。法治的首要任务是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权利实践。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通过法律赋予的包括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的经营权利,盘活利用农村资源,在法治轨道上积极审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不仅需要完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具体法规,更需健全民主决策、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等运行机制,确保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公平惠及每一位成员。同时,法治必须为农民增收提供拓宽渠道。一方面,出台具有政策倾向性质的法律法规,引导县域经济发展方向与区域产业发展需求配套,打造富民产业,对农民开展专项培训补充产业缺失工种,促进农民就业。另一方面,打造农村特色产业,出台具有政策倾斜性法律法规,例如设置数字平台助农义务,健全“农户+合作社+企业”利益联结法律机制,推动特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工匠、助农电商等新业态的发展,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让农民带着“权益”进城、带着“资本”创业。
法治破除要素流动壁垒,打通城乡融合发展之路。我国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利用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打破市场经济制度要素分配局限性,确保配套设施向农村延伸、社会资源向农村流通、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构建城乡资源均衡配置,城乡建设一体发展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例如,在土地要素方面,需加快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配套法规,明确入市范围、程序、增值收益分配及监管规则,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健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制度,发展培育纳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更专业,更市场化的农业经营主体,全面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质量效益,有效增强对广大农户的辐射带动能力。在资金要素方面,执行优先确保农业农村财政投入法律规定,健全地方政府农村建设考核体系,强化经营主体绩效审计监督。创新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体制机制与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体制机制,优化农村融资环境,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农业农村信心。在人才要素方面,需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法治保障体系,重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基本公共服务脱钩,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原有权益,同时确保其平等享有城镇教育、医疗、住房、社保等公共服务权利。完善人才下乡激励政策的法律保障,在职称评定、项目申报、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规范支持。
法治保障农村治理水平
农村深化改革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全体人民参与,需要高效的农村治理体系作为保障。构建多层次法治保障网络,法治乡村从“政策驱动、法律确认”的辅助模式,转向“法治先行、系统保障”的主导模式,将法治作为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的根本依托和核心引擎。
一是强化基层党组织法治能力建设,夯实政治与制度基础。加强对乡镇干部、村“两委”成员的法治培训,将其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推动基层治理从依靠行政命令向更多运用法治方式转变。同时深化基层减负改革,清理形式主义,让干部聚焦法治实践。二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养村民树立正确法治意识,打造法治乡村。既要指导和支持村民依法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使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要整治落后风俗,广泛发挥社会各主体在推进改良民风民俗活动中的作用。创新普法形式,针对农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精准普法,引导农民做法律的遵守者、法律的使用者、法律的宣传者。培育农村“法律明白人”队伍,带动广大农民增强法治观念。三是优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畅通权利救济渠道。首先应当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律师、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等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建设深入村民民生领域,覆盖农村居民的法律服务组织结构体系,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在线法律服务。其次可以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推广“枫桥经验”法治化实践,发动和依靠村民自治,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后可以推进数字法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治理效能。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兴则农村兴,法治强则农村稳。在深化农村改革进程中,要将法治建设融入乡村全面振兴全过程各方面,以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指引改革方向,以更加规范的执法司法程序切实保障农村权益,以更加合理的权责分配方式激发主体活力,以更加高效的乡村治理优化改革环境。唯有如此,方能确保农村改革航船劈波斩浪、行稳致远,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