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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磊
本报见习记者 丁一
北京市房山区近日披露的一起虐待未成年人案件引起社会关注。一名女童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遭到母亲同居男友的虐待,身上出现多处伤痕,甚至左手掌骨骨折。直到女童所在社区的居委会主任发现后,依据强制报告制度向警方报案,女童才得以脱离险境。
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职责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从实际案例来看,强制报告制度尚未惠及所有面临风险的未成年人。例如,2025年,贵州省毕节市卫生健康局分别给予两家医疗机构警告和罚款的卫生行政处罚,原因是这两家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接诊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未成年患者时,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石经海介绍,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系统确立强制报告制度的核心框架,不仅将覆盖范围从原本侧重的性侵害案件,拓展至包括身体虐待、遗弃、拐卖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形,还明确了医疗、教育、住宿等重点领域的报告责任主体(含单位及从业人员),细化了“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等具体报告情形,同时明确了义务主体不履行报告义务与相关部门的接报处置责任与保密义务。
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施行,明确将强制报告制度写入条文之中。
“以法律条文形式固化报告义务的法定性与强制性,提升了制度的权威性与约束力。”石经海说。
受访专家指出,在实践中,强制报告制度未能有效落地。
“原因集中体现在认知与观念的深层桎梏、责任与追责机制的模糊缺位、执行与保障体系的短板上。”石经海解释说,部分责任主体对强制报告制度的知晓度严重不足。比如,在医疗、教育等容易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情况领域,一些医生、教师仍将强制报告视为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还担心自身工作与单位声誉因强制报告受到影响而刻意回避。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意见》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标准缺乏细化梯度,也未界定“情节轻微”“情节严重”的具体判定标准,“严重后果的界定”也存在模糊地带。更关键的是,非公职主体(宾馆前台、课外培训机构从业者等)的追责路径不清晰。
他还提到,制度操作层面缺乏统一、可落地的标准化指引,缺乏明确的鉴别标准和报告触发条件。此外,医疗、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平台,报告信息流转不畅影响制度执行效果。
在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本欣看来,强制报告制度要有效落地,程序上需要明确向谁报告、如何报告、报告后如何处理等问题。以“向谁报告”为例,受理部门众多、范围不明,不仅会导致资源的浪费,也易致使报告主体无所适从。
“目前法律并未规定对报告者身份信息保密、对于善意报告导致的虚假报告免责、对因报告遭受不利的报告人予以救济等,也未规定一旦发生报告人信息泄露后的强制保护处置措施,或报告人因为报告引发的威胁、恐吓甚至打击报复如何获得保护。”朱本欣说,这可能导致很多人“不敢报告”。
“要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从‘纸面规定’切实转化为‘落地实效’,需紧扣认知、责任、保障三大核心痛点。”石经海说。
他认为,在认知方面,应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的认知差异,开展分层分类的精准化普法与实操能力培训,全面提升责任主体的报告意识与实操水平。在医疗、教育、社区等重点领域,将强制报告制度纳入行业准入规范与日常管理体系。
在责任方面,应明确责任边界、强化追责力度,让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一方面,推动《意见》核心内容纳入相关法律之中,从立法层面细化“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明确持续虐待、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导致精神失常等具体情形,消除实践中的界定争议。
在权益保障层面,建立健全报告主体保护机制,明确报告信息保密要求,提供匿名报告选项。联动与救助层面,构建多部门一体化联动平台,明确社区、学校、医院等主体发现线索后,需在规定时限内同步对接公安、检察、民政等部门,形成分工明确、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同时,完善受害者后续救助体系,通过司法救助解决医疗与生活费用,引入专业力量提供心理干预,协调相关资源保障学业与就业,构建“发现、报告、干预、救助”的完整闭环。
朱本欣建议,在程序上增加便捷报告方式、明确专门的报告受理部门、规定清晰的报告流程,增强可操作性。对于“不敢报告”的问题,可以设立善意报告豁免、拓宽报告后的救济渠道等。
她还提到,可以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纳入强制报告主体范围、将报告内容囊括精神伤害。同时,统一执法标准,切实落实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保证强制报告的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