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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12月25日,为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司法审判、检察监督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这是三方继2024年首次发布“一函两书”十大典型案例后,第二次发布典型案例。
记者关注到,在发布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工会”督促支付欠薪综合治理案中,检察机关联合工会建立“检察+工会”劳动者权益保障合作机制,明确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协同监督履职,推动企业依法依规、健康发展。
案情显示,2023年以来,王某某在承包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实施的维修项目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实施的改造项目过程中,组织多名农民工施工。王某某在足额领取工程款后将款项挪作他用,拖欠徐某某、陈某某等43名农民工劳动报酬人民币195655元,经工人多次讨要仍拒不支付。2024年2月9日,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向王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王某某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
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区人社局将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移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和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以下简称“广安分局”),广安分局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20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依托“一函两书”机制,与广安市广安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区总工会)联合履职,共同开展劳动报酬矛盾化解及法律监督。
2024年6月5日,建设公司先行支付39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170855元,王某某书面承诺在限定期限内支付装饰项目中4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24800元。
2024年9月13日,广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王某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王某某向检察机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尽快履行工资支付责任。鉴于王某某前期悔罪表现好,主观上具有积极给付意愿,经区检察院沟通后,区总工会协调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为王某某提供务工机会。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通过务工等多种方式筹齐资金,支付了余下的拖欠工资和建设公司代付的农民工工资。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足额领取工程款后将款项挪用、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且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全额退赔等情节,依法可免除刑事处罚。
2025年5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涉案企业和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等问题,区总工会于2025年6月2日向建设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督促其依法整改。就实践中存在的违法劳务分包问题,区检察院于2025年8月4日向区住建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对建筑施工领域劳务规范化监督管理。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用工单位和用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联合工会建立“检察+工会”劳动者权益保障合作机制,明确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协同监督履职,推动企业依法依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联合工会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帮助追缴欠薪,依法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违法劳务分包问题,联合工会督促总承包企业依法先行垫付欠薪,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与工会共同开展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督促犯罪嫌疑人在认罪悔罪基础上,努力筹措资金履行法定义务。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劳动用工领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检察+工会”协同监督履职,推动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