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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46岁的王女士在室内冰场被倒着滑行的55岁杜女士撞倒致十级伤残。王女士将杜女士、溜冰场、某体育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杜女士赔偿王女士14万余元,某体育公司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显示,2023年5月的一天下午,王女士在某商场的冰场内按要求贴边儿逆时针滑行,突然被后面来人杜女士撞倒。王女士自行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十级伤残。
庭审中杜女士表示,滑冰是高风险运动,王女士应当对滑冰的风险有清晰的认知。杜女士并不知背后有人,不是故意将其撞倒,符合民法典“自甘冒险”规则,无需担责。王女士未做好合理的自身保护准备,未佩戴护腕,且溜冰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庭审中,溜冰场和某体育公司代理人表示,杜女士违反溜冰场在多个醒目位置张贴的《溜冰须知》规定采取危险的倒滑动作,导致未及时发现和躲避滑行方向前方的王女士,发生碰撞,致其受伤。溜冰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故现场的视频来看,杜女士系采取倒滑姿势,与其身后方的正向滑行者处于背对背状态,由于视线范围受限,且冰场内的人员可能既有初学者,也有不同程度的熟练者,滑行速度不一,导致倒滑姿势具有更高的危险性,杜女士作为具有一定经验的参加者,在采取倒滑姿势时,应当更加谨慎注意周边尤其是身后环境及人员,及时降速或避让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实际上,杜女士未能在与王女士冲撞前合理时间、合理限度内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认定杜女士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法院认定杜女士应对王女士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进一步认为,溜冰场并未配备相应安全保障人员及时对杜女士的倒滑行为进行提示和纠正,且在事发后,溜冰场未配备符合安全需要的救护人员、巡场员等安全责任人员,未配备安全经营必须的救护设备和器材,未对突发安全事件有完备的救助措施、必要的救护人员和物资,事发后未对王女士的伤情采取了积极的处理措施,故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其过错程度应对王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即对杜女士所承担赔偿责任的15%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