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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需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需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驾驶员、押运员等需取得从业资格。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案情显示,2024年9月,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的情况下,驾驶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轻型栏板货车,从河北某市出发运送柴油,行驶至北京某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当场起获三桶柴油,经称重共计460千克。经鉴定,涉案柴油属于易燃液体。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刘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介绍,刑法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除行为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外,还需要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危险。实践中,需要结合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品种、数量、运输时间、路线,违反规定的具体内容及严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综合判断。本案中,刘某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为柴油,重量为460千克,其明知所运物品的性质及自身和车辆均无资质,仍实施运输行为。案发时正值夏秋之交,密闭车厢内极易因高温暴晒升温至柴油闭杯闪点,从而引发严重后果,故认定此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危险。据此,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提示,危险化学品运输事关公共安全,事故预防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人、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勿心存侥幸,务必合法合规运输。运输企业应树立风险意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广大市民也要提高警惕,行车时需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发现可疑车辆(如普通货车运输不明液体、罐体严重超载、违规停放等),可拨打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或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作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冯圣轩 光明网见习记者 刁慈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