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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不远千里,从内蒙古赶赴厦门向承办法官送来“明察秋毫解纷争,法正风清护天平”的锦旗,并送上感谢信称赞办案团队。

横跨15年的房屋租赁连环案
层层追偿
六方关系错综复杂
十年前形成的关键证据缺失
厦门中院法官如何抽丝剥茧、还原真相?
让我们一起看看
案情回溯
2009年,公房中心将案涉房产租赁给案外人甲公司,甲公司于2013年转租予案外人周某甲,周某甲将房子交由陈某使用。2014年,陈某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陈某提供案涉房产的二、三楼与乙公司合作经营业务。

2015年1月,因甲公司欠付租金,公房中心对其提起诉讼,9月法院做出生效判决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陈某腾房,甲公司支付租金及占用费至实际交还之日止。同时,丙公司接手管理案涉房产继受公房中心的权利义务。
2019年,甲公司起诉要求陈某、周某甲支付案涉房产2014年8月至2018年5月的占用费,生效判决支持甲公司诉讼请求,但因诉讼时效问题,最终判决陈某、周某甲支付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占用费,且强制执行到周某甲187万余元。

2024年,周某甲起诉陈某追索上述款项,法院判决支持。之后,陈某认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乙公司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按实际使用的面积比例承担上述费用,但因乙公司未经清算注销,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乙公司股东孙某、周某乙、周某丙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孙某、周某乙、周某丙答辩称: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借)协议》,同意案涉房屋的二、三层由乙公司无偿使用至2017年8月31日,到期后其按约定搬离,故不应支付,并申请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孙某、周某乙、周某丙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初心
实质解纷
二审承办人员阅卷发现,本案存在连环租赁,引发层层追偿,涉及多个关联案件。
陈某以生效判决为依据,诉请孙某一方按比例承担租金,但其与乙公司之间并非其所主张的“租赁合同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因而陈某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案据此可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但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各有主张,彼此纠葛多年,若要实质性化解纠纷,还需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践行
多方调查
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关键在于查明丙公司是否同意乙公司无偿借用诉争房屋。
一
庭审调查,锁定关键焦点
庭审中孙某一方主张丙公司曾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借)协议》,同意乙公司无偿使用案涉房屋,但仅能提供协议第一页的照片,无法提供协议原本进行佐证。第三人丙公司表示已无法联系当时的经办人员核实情况,公司亦无留存协议文本。案件关键证据一时难以审查判断。
二
现场走访,寻找关键证人
承办人员主动向丙公司调查了解案涉房屋租赁情况,向该公司现负责人、本案所涉业务办理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可能知悉情况的人员查证事实,了解经办人员变动情况,核实公司对案涉房产的经营管理、业务审批流程、租金缴交情况等。
三
引导举证,核实关键证据
承办人员引导当事人通过寻找见证人、翻阅聊天记录等方式证明案件事实,最终孙某一方在旧手机中找到与丙公司经办负责人员的多份聊天记录,并联系到共同经历此事的乙公司前股东,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关键证据。
析证
还原事实
经庭审发现证据线索,并引导当事人依据线索进一步举证,结合法院依职权调查情况,二审对新收集的证据,综合判断,从而认定新的关键事实。
孙某一方提供的《房屋租(借)协议》第一页显示出租(借)方(甲方)为丙公司,承租(借)方(乙方)信息空白,双方约定甲方将案涉房产出租(出借)给乙方,租赁期间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壹万元,租金支付方式、金额处填写符号“——”。
乙公司两名前股东均作证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房屋租(借)协议》,约定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乙公司免费使用案涉房屋,乙公司向丙公司缴纳保证金,丙公司经办人为邬某。
法院调查发现邬某时任丙公司部门经理,负责案涉房产相关事宜。丙公司财务底单中发现向孙某等人退还保证金的记录,该笔退款付款资料中留存孙某手写说明一份,载明乙公司已腾退房屋。付款审批记录中见邬某及其直属领导签字同意。此外邬某在与孙某等人的聊天中提及借用事宜。
以上证据相互佐证,在二审中查明乙公司与丙公司形成借用关系的新事实,并根据查明的新事实厘清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下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上诉人向审判团队送来锦旗,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再审申请,双方当事人已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
法官心语

厦门法院法官 陈朝阳
司法为民需要扎根一线探求真相,法官主动走出法庭调查还原事实,依法引导当事人举证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灵活运用,是对“如我在诉”理念的生动诠释。审判团队对案件事实的执着求证让法律事实无限贴近客观事实,甚而推翻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最终赢得当事人双方胜败皆服,成为本案化解的关键。“努力让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需要办案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能力,更要求司法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以积极主动作为彰显司法温度,以实质解纷践行法治担当,以此推动案件审判取得“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供稿:审管办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