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厦门法院立案审查
第二批个人破产申请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于202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继厦门市首批个人破产申请立案审查后,厦门中院于12月初启动了第二批个人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工作,通过立足三个维度,稳步推进厦门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走深走实。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强化战略思维
提升“从政治上看”的意识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民营经济是福建的特色所在、活力所在、优势所在。《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作为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通篇旨在向社会传递:个人破产制度是有序平衡、依法保护各方主体的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企业的兴衰沉浮是发展常态。申请人吕某经营一家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公司,公司具备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乙级资质,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疫情期间因经营需求,吕某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小贷平台、亲朋好友四处举债,后因市场不景气、工地项目锐减、疫情影响等因素叠加无法及时还款,负债金额近400万元,目前已有多名债权人诉至法院。
如申请人吕某一般陷入危机的民营企业家们,还有的是从事生物科技、电子商务、电子科技制造等行业,他们所经营的企业在相关业务领域拥有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多项核心知识产权。这部分活跃的市场主体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地基,是创新发展的源泉。
为帮助他们走出困境,重新成为有生产力的社会成员,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厦门中院积极启动第二批个人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程序,为他们提供暖心、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帮助。
伴随厦门个人破产制度进入实质性运行阶段,通过依法平等保护各方权益,实现“办理一个案件,解决一类问题,受益一批企业,助力一个行业”,激发出更多人敢干、敢闯、敢投的信心。
深化系统思维
锻造“从法治上办”的本领
推动个人破产工作有序开展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实施一个月以来,厦门中院破产法庭与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协作联动,通过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推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提升服务质效,推动个人破产工作高效运行。
截止目前,已经受理来自网络、现场、电话渠道的个人破产法律专业咨询近千人次;接受个人破产咨询辅导数十人次;召开个人破产工作府院协同联席会议2次;精准梳理个人破产咨询辅导疑难问题50余个。
申请人吴某是一名90后创业者,经营一家非标自动化制造企业,并已注册多个商标。因公司经营需要,吴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后因设计制作的自动化设备方案未能通过客户验收、模具供应商未按时交货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陷入债务危机。吴某的负债金额近150万元,其中还包括部分房屋按揭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以及民间借贷债务。目前吴某以兼职网约车司机为主要收入来源。
厦门中院破产法庭关口前移、精准施策,就类似申请人吴某的此类多重原因负债情形,与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第一时间开展协同研判,针对申请人的居住地认定、生产经营情况甄别、负债数额构成区分、证明材料提交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这一工作机制有助于形成府院良性互动、优势互补的工作合力,实现个人破产审判相关政府公共服务的“依法行政”和法院“公正司法”效能的良性叠加。申请人吴某取得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出具的《个人破产咨询辅导报告》后,第一时间即向厦门中院提交了立案申请材料。
优化创新思维
运用“特别程序”解困局
健全厦门个人破产审理机制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创设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特别程序,填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夫妻财产混同以及个人为企业提供连带担保等情形下的破产制度空白。
遗产破产程序,旨在确保遗产债务得到统一公平清偿,也有利于保护遗产免受继承人的消耗以及继承人免受遗产债权人的干扰;夫妻共同破产程序,适用于夫妻共同破产申请的情形,个人破产往往涉及家庭和夫妻双方,自然人与配偶之间的财产和债务也难以截然分开;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程序,有利于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和个人的不利影响,使其尽快重返创新创业轨道。
这是一起由债务人夫妻共同提出的个人破产申请。申请人温某与申请人郑某,各自经营一家电商企业,两家企业在生物科技、医疗器械、日化用品等领域均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因公司经营需要,申请人温某、郑某共同向银行申请房产抵押经营贷款、车辆抵押贷款、个人信用贷款等,后因公司业绩下滑经营亏损导致逾期。夫妻双方负债金额高达600多万元。
目前已有多名债权人提起诉讼,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夫妻共有房产也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用于清偿债务。
个人破产申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夫妻财产是采用分别所有制,如果不能证明财产系个人还是共同所有,不管系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申请破产,均应当共同破产。
人民法院在审查夫妻共同破产申请时,主要围绕申请人的资格、夫妻关系、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家庭共同财产混同的情形、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债务关联情况、夫妻双方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情形等内容进行调查。通过创新多元有效的制度供给,有利于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构建高效有序的个人破产事务办理机制。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厦门中院将不断强化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以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精准回应经营主体的需求,用法治温度滋养营商环境,让企业家放心投资、安心经营、顺心发展。未来,厦门中院将不断积累实践经验,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特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个人破产审理机制,提升特区法治核心竞争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智慧和力量!
供稿:破产庭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