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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因打零工和兼职工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例比较常见。有的争议中,虽然劳动者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法院认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有的争议中,因劳动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主体。
针对这类灵活用工方式,如何规范用工市场,帮助劳动者提高维权意识?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某食品公司派驻超市的专柜销售员小李,与食品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驻超市期间,超市通过平台发布理货、勤杂等零工任务,每单工作3小时,超市要求小李在内的微信群成员必须线上接单,由超市发放服务费。
2024年7月12日,小李完成接单任务,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超市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经劳动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超市应当给予工伤赔偿。
“该案的争议点是认定小李与平台、超市的法律关系。”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彦君表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超市要求小李必须参与平台接单,而且需要考勤签到,超市还要监督小李的任务完成情况,并发放服务费,这些都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案被选为山东省2024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
2023年10月,潘静在山东省胶州市零工市场务工,寻得一份抢收农作物的工作,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每天薪酬120元。工作中,用人方赵燕驾驶三轮车时速度过快导致潘静跌倒造成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潘静讨要工伤赔偿无果,遂将赵燕诉至法院。
庭审中,对方律师以双方没有劳务关系为由拒绝赔偿,而潘静也因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我们在日常普法和维权中,兼职与零工都属于劳务关系,但兼职相较于零工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对于这两种用工模式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和购买保险的硬性规定,结算方式更加多样化。”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琰介绍,也正是由于不签合同、灵活的用工形式,一旦出现欠薪、工伤等劳动纠纷时,劳动者面临找不到用工主体、举证难等困境。
“除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责任主体也是维权过程的争议点。”赵琰表示,比如包工头只是信息发布者和组织者,真正的用工主体应该是承担劳动者管理、薪资发放的用人单位;求职平台的劳动关系认定相对复杂,如果招聘信息的发布者是人力资源公司,可以确定为用人主体,如果发布者不是人力资源公司则需要溯源真正的用人单位,平台一般不承担主体责任。
过程留痕保障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打零工或兼职的过程中,应当留意哪些有用信息?
对此,赵琰表示劳动者应主动提出签订劳务合同或者书面协议,尽量要求对方购买意外保护险、雇主责任险等保险,如果对方无法实现,也要掌握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作为日后维权的基本保障。
过程中,劳动者要有意识地保留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与用人方的劳动任务分配、考核监督、工资结算等方面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实名入场信息、日常培训名单等,都可以作为维权证据。“劳动者在务工过程中可以随手拍下项目工地的公示牌,上面有承揽单位相关信息,这些都是确认责任主体非常有价值的信息。”赵琰提醒。
工作中一旦受伤或者合法权益被侵害,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赵琰表示,受伤发生初期是证据搜集的关键时期,“因为按照惯例,许多用人方在发生事故以后通常愿意承担责任,但是随着费用的增多,就会出现逃避责任的现象。”赵琰表示,劳动者要保留送诊期间对方交纳押金、转账签字的证据,过程中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明确对方的身份信息和事件过程,用于今后诉讼维权。
据了解,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全国各地人社部门不断规范零工市场管理,以青岛零工社区为例,服务站点开展了用工个人和单位信息录入登记工作,设立了法律维权服务点,为有需要的零工提供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如果发生维权纠纷,劳动者应及时寻找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也可以通过法院的维权热线寻求公益帮助。”赵琰介绍。(本报记者 张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