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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千万条,守法理性第一条,但有人却因一时冲动,纵火焚烧他人房屋,最终获刑三年八个月。近日,宁德中院审结一起放火案。
林某辉因渔网被林某五施工的挖掘机损坏,在索赔未果后心生不满,于2024年12月21日傍晚,擅自进入林某五的自建房内,并用打火机点燃了楼房二层过道沙发。火势瞬间蔓延,林某辉因害怕逃离现场。约一小时后,路人发现房屋起火并报警,火势经消防人员到场扑灭,但仍造成房屋大面积烧毁,房屋周围部分树木被烧毁。经评估,被烧毁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直接损失为3万余元,房屋周边树木被烧毁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280元。
2025年2月,林某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2025年6月,检察机关依法向蕉城法院提起公诉。
蕉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辉故意纵火,引发他人房屋大面积烧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林某辉不服,提起上诉,宁德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林某辉因日常纠纷故意纵火,引发焚烧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予以惩处。
法官提醒,面对日常纠纷,冷静沟通、协商解决才是正道,法律平等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维权务必通过合法途径,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逾越法律底线。渔网受损本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但以放火等极端行为进行报复,不仅会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更会让自己身陷囹圄,付出沉重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