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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高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标准,让受害者获得充分、全面的赔偿,让不诚信者付出沉重代价,有助于进一步遏制知识产权“碰瓷”行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和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坚守诚信保护的司法理念,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治理力度,推动知识产权诉讼诚信文化建设的生动实践。
近年来,一些市场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恶意提起诉讼或在诉讼中恶意扩张自身权利保护范围,以获取非法利益。这些做法假“专利”之名行“牟利”之实、打“维权”之旗行“侵权”之事,严重扰乱经营秩序与诉讼秩序,破坏创新环境与营商环境。对此,人民法院坚决说“不”。
这批典型案例具有两个突出亮点。一是明确恶意诉讼的认定,精准打击知识产权“碰瓷”行为。实践中,恶意诉讼的具体类型是多样的。如何判断知识产权诉讼发起人是否具有恶意,是精准打击“碰瓷”行为的关键。在涉“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中,金某公司为阻挠灵某公司上市,以灵某公司侵害其名称为“一种混合装置”的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被灵某公司以恶意诉讼为由反诉。金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最高法二审认为,不稳定的权利基础、隐匿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不诚信之举、较为容易的侵权判断、明显畸高的索赔金额、难谓巧合的起诉时机等因素综合起来,足以表明金某公司提起本案专利侵权之诉并非为了正当维权,而是意在通过该诉讼拖延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损害灵某公司权益,应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在该案中不仅运用“以时机看动机,以标的看目的”的恶意认定方法,还提出了“恶意起诉即侵权”的理念,为准确认定知识产权“碰瓷”行为提供了裁量依据,传递了坚决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鲜明态度,有力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让“碰瓷”者无利可图。知识产权诉讼具有专业门槛高、周期长等特点,诚信的市场主体一旦卷入恶意诉讼,就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和经费进行应诉。在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中,最高法提出了“全面赔偿原则”,这也是此案最大的典型意义所在——给恶意诉讼的赔偿责任“划范围”,即对于恶意诉讼的被起诉人,既要看到其受损的一面,比如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又要看到其失去的一面,比如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因规避法律风险而主动放弃的商业机会等。在该案中,法院不仅要求恶意诉讼提起人向受害人赔偿律师费、交通费等显性损失,而且将恶意诉讼所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也纳入受害人的可受赔偿范围,使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更趋全面、公平、合理。可以说,依法提高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标准,让受害者获得充分、全面的赔偿,让不诚信者付出沉重代价,有助于进一步遏制知识产权“碰瓷”行为。
治理恶意诉讼,是建设知识产权诉讼诚信文化的重要方面、有力抓手,更是保护创新的必然要求。从这些典型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人民法院所做的探索和努力,以及树立的更加严格鲜明的司法导向。当然,进一步深化对“真”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从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方面打击知识产权“碰瓷”行为,还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行更为有效的综合治理。一方面,要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本质及危害的认知,增强防范意识,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制度筑牢防线,如进一步提高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违法成本,畅通受害者反诉渠道,明确损害赔偿标准,在让受害者获得充分救济的同时,让“碰瓷者”付出远超收益的沉重代价;在专利、商标授权环节加强实质性审查,从源头削减恶意诉讼的权利基础。
相信随着典型案例裁判精神的普及,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与法治意识将不断提升,主动向知识产权“碰瓷”行为亮剑的氛围也会愈发浓厚。从根本上说,唯有坚持多管齐下、久久为功,才能遏制知识产权“碰瓷”行为,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真创新、真保护创新”的目标,更好为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尹锋林,系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知识产权系主任,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