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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的燃点只有574℃,遇热或明火即爆炸。然而,39岁的男子王某却在民房内存储、制造危险化学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配合公诉机关对涉案氢氧化钠等物品做无害化处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王某承担,王某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详情
案情显示,2024年末,王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缺乏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使用、存储、生产条件的民房,购买并储存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以高温化学反应的方式在室内制作危险化学品氢气(中间产物铁铝溶液亦属于危险化学品)用于充装氢气球售卖牟利,非法获利4000元。
经安全评估认定,王某进行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和储存的行为属于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极易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丁旭:此案被告人王某未经依法批准,在居民区生产氢气,且生产环境中的插线板、抽油烟机、洗衣机等产生用电明火,在氢气泄漏后可导致火灾、爆炸事故,存在较大事故隐患;且将氢氧化钠堆积在洗手间,会对土壤、人体表皮等产生腐蚀伤害。王某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陈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