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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未成年人涉网络言行,强化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惩处与预防,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三件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违法犯罪惩处典型案例。
记者关注到,案例1“陈某某诉苏州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某公司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允许,擅自将未成年人肖像使用在商品链接中,侵犯了未成年人肖像权,法院充分考虑违法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明晰了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和行为标准。
最高法表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不足,未经许可通过网络环境使用未成年人肖像、传播未成年人信息、侮辱诽谤未成年人等行为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成长,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显示,陈某某是一名小学学生。2023年,陈某某母亲发现某网络平台上一家店铺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陈某某在艺术节的参赛表演图片擅自用于所售卖舞蹈服饰的效果展示中。苏州某公司系该网络店铺的经营者。陈某某以苏州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苏州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经比对案涉网络店铺使用的被诉图片,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确认图片中的肖像为陈某某的形象,陈某某对该图片再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陈某某系未成年人,苏州某公司未经陈某某监护人同意,擅自使用陈某某肖像用于商品宣传,侵犯了陈某某的肖像权。
据此,审理法院判决苏州某公司向陈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最高法认为,此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网络侵权,保护未成年人肖像权的典型案例。实践中,部分网络店铺经营者为降低成本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肖像权人肖像。此案明确了网络店铺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未征得监护人明确同意而擅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此案裁判有助于提升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引导商家、网络用户、自媒体等在内的社会主体将“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美德切实转化为数字时代的日常实践,在全社会营造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