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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原告李某(母亲)因被告庞某(父亲)在抚养女儿期间多次实施打骂等体罚行为,导致女儿身体受伤并出现重度抑郁症状,诉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庞某确曾使用拖鞋、皮带等抽打女儿,造成其身体多处瘀伤,加之长期不当管教及在社交平台发布负面信息等行为,对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使其一度因心理问题休学。
面对父亲口中“为你好”的管教,女儿的身心创伤无声地诉说着这种“以爱为名”的暴力所带来的真实痛楚。在审理过程中,长宁法院没有仅仅停留在案件卷宗上,而是主动延伸司法关怀,多次通过谈心谈话、心理疏导、社会观护等方式,认真倾听并核实了孩子渴望随母亲生活的真实意愿,同时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和《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责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树立正确的养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孩子的心理创伤、母亲的抚养能力与规划,判决庞某洁自2025年2月21日起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二审法院也维持原判。
这一判决,清晰地将直接抚养人对子女的不当管教行为依法认定为家庭暴力,并据此变更抚养关系。同时,也深刻警示天下父母:家庭教育绝非不受约束的“家务事”,法律的底线不容逾越。
值得一提的是,这份判决所蕴含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正是发轫于长宁区法院的司法实践。1984年,长宁法院成立了全国法院首个少年犯合议庭,开人民法院少年审判之先河。四十余年来,长宁法院共受理涉少刑事案件近4000件,受理涉少民事案件5000余件。

长宁法院少年圆桌法庭
时光荏苒,今年恰逢少年法庭成立41周年。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组织的“四中全会精神在基层·上海法院见闻”集中采访活动中,记者了解到,发源于此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已深深扎根、枝繁叶茂。
“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长宁区法院发现,问题少年的背后其实是问题家庭。“所以在1989年,长宁法院联合区妇联等单位,共同创办了全国首个家长学校——‘为孩子父母学校’,要求失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离婚纠纷的当事人等参加学习,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家庭监管责任、掌握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长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世亮介绍。
1991年,长宁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更名为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开始办理涉少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此过程中,长宁法院探索并首创了包括社会调查、社会观护、犯罪记录封存、判后回访、强制亲职教育等在内的体系化的少年审判工作方法,形成了少年审判的“长宁经验”。
上海高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顾薛磊表示,近年来,上海法院对杀害、伤害、性侵、拐卖、虐待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绝不手软,对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判处刑罚,绝不姑息;加大网络“隔空猥亵”等新型犯罪打击力度。同时,对有挽救可能的失足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不姑息放纵、依法惩治。
“我们严格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顾薛磊介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发“未成年人犯罪电子档案内部查阅权限提示预警”“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送达提示预警”等数字法院监管场景,努力消除未成年人回归“标签效应”。
上海法院利用司法大数据库等数字资源,对内做好内部监管,提升审判效果,对外及时向行政机关、群团组织推送有效数据,把准社会治理的盲区,推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如上海法院开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监督预警场景,提示办案人员及时将相关文书送达属地派出所、村居委,保障反家暴执行效果;开发“涉家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数字应用场景,打破家暴案件信息壁垒,向市妇联推送涉家暴信息。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学生欺凌的,积极联动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及时协调处理,避免发展成恶性案件。
上海法院汲取少年法庭40余年的优秀经验,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出发,根据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开展工作,持续发扬改革创新精神,逐渐创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特色机制做法,成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亮点”和“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