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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交通事故仅一方投保交强险,如何赔付?
法院:由已投保方保险公司先予赔付后再行使追偿权
近日,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被侵权人丙的各项损失先由承保甲所驾车辆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付,后该保险公司可向乙行使追偿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和乙按责任比例赔偿。
2025年9月3日6时40分许,兴隆县居民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为躲避同向行驶的乙所驾机动车,车辆发生侧翻并与行人丙相撞,造成丙受伤。
公安交管部门经调查作出事故认定:甲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丙无责任。另查明,甲所驾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乙所驾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此后,丙将甲、乙及承保甲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433.5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且部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时,为保障受害人权益得到及时救济,应优先由已承保交强险一方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丙的各项损失先由承保甲车辆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70%责任比例赔偿8400元,乙按30%责任比例赔偿3600元。同时法院判决明确,承保甲车辆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后,有权就其多承担的部分,即乙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部分,向乙另行行使追偿权。判决作出后,经法官释法明理,四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目前判决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多车事故中部分车辆未投保时的赔偿规则,对引导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投保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可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保险,其核心功能是分散风险、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避免因未投保而承担经济风险。(王海朝 潘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