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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安海涛 本报通讯员 王思思 杜凡 李缘缘
老字号品牌承载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凭借世代相传的产品、技艺,形成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价值,更是承载着历史和城市底蕴的“金字招牌”。然而,意图蹭知名度、蹭人气的商家也很多,而且蹭出了新花样……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终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原判。
一条街上,两家鱼丸店起纷争
在厦门著名风景区鼓浪屿的商业街龙头路上,有一家“厦门老字号”龙头鱼丸店,该店从1946年开始创立,历经70多年前后三代人的经营,店里招牌产品“手工鲨鱼丸”广受消费者欢迎,曾被多家电视台报道,店门口经常大排长龙。
2022年1月,就在同一条街相隔不过百米的地方,小林餐饮店(化名)开张迎宾,做的也是鱼丸生意。店铺门口迎宾台的醒目位置摆着一张大大的菜谱,菜谱上加框标注“龙头鱼丸汤”字样,店里的灯箱广告上则使用鱼丸图片配以“传承百年老工艺”的宣传语。
两家店铺相隔不过百米,卖的又都是鱼丸,一个挂着“老字号”牌匾,一个用着“老工艺”灯箱。慕名而来的游客即便用上地图导航都常常走错店。更有甚者,刚在龙头鱼丸店吃完鱼丸,就在“大众点评”App上跑到小林餐饮店下面发表评论,还把在龙头鱼丸店打卡的照片发到了小林餐饮店的评论区。显然,打卡的游客们也没搞清楚到底哪个正宗。
生意被小林餐饮店“拦截”,龙头鱼丸店负责人坐不住了,一番搜集取证之后,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是否误导消费者,双方各执一词
龙头鱼丸店负责人认为,小林餐饮店在菜谱中标注“龙头鱼丸汤”,完整包含龙头鱼丸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龙头鱼丸”;另外小林餐饮店作为一家毫无历史传承的新店,却在灯箱上大肆宣传“传承百年老工艺”,前述行为均侵犯了龙头鱼丸店的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龙头鱼丸店要求小林餐饮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我的店铺就开在鼓浪屿龙头路上,店铺推出的一款双人套餐名就叫‘龙头鱼丸汤’,我在菜谱上用‘龙头鱼丸汤’字样,是对店铺所在路名和所售卖的鱼丸汤产品的如实描述,不能认为我是在蹭原告的热度,更不能说我是不正当竞争!”小林餐饮店负责人认为。
对于原告所指控的被告在灯箱广告上使用“老工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说法,小林餐饮店负责人更是有一番自己的道理:“‘老工艺’和‘老字号’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老工艺’指的是产品的制作方法,指的是技术技艺,而‘老字号’指的是字号的传承历史,其内蕴含的是时间属性,使用‘老工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制作鱼丸的技艺传承本身就悠久,况且我的鱼丸供货商就是一家中华老字号企业,我在灯箱广告上用‘老工艺’基本符合客观事实。”
龙头鱼丸店和小林餐饮店所在的路名就叫“龙头路”,针对小林餐饮店抗辩其使用“龙头鱼丸汤”字样是对店铺所在路名的客观描述的说法。法官认为,首先,“龙头”二字并非完整的路名,仅为鼓浪屿上“龙头路”路名的显著识别部分,小林餐饮店并未规范及完整地使用路名;其次,对路名的使用应基于善意且正当。正当使用的前提应该是使用人使用该路名时,相关公众从该路名标识得到的启示是路名本身,即该路名的第一含义。小林餐饮店称其使用“龙头鱼丸汤”字样系对店铺所在路名的客观描述,却在使用中略去能表明自身为路名的“路”字,造成其所使用的标识完整包含龙头鱼丸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龙头鱼丸”的后果,其使用难谓善意,故对小林餐饮店该抗辩不予支持。
对于小林餐饮店关于其使用“龙头鱼丸汤”字样是客观描述其店内套餐名的说法,法官认为,小林餐饮店并无“龙头鱼丸汤”的菜品,其菜谱中的菜品“招牌鱼丸”“包心大鱼丸”“秘制鳗鱼丸”“手工墨鱼丸”亦未用“XX鱼丸汤”命名,小林餐饮店称其将“龙头鱼丸汤”作为双人套餐名,不能作为其合理使用的理由。
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被判赔偿
小林餐饮店用“老工艺”的表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法官认为,工艺是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成产品的工作、方法、技术等;老字号是一种称号,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是认定为老字号的条件之一。尽管“老字号”与“老工艺”的文字表述存在区别,但“老”字都意指历史传承悠久,且从传承独特技艺作为认定为老字号的条件之一这个角度上,“传承百年老工艺”与“老字号”所承载的含义存在一定的交叉,作为普通消费者未必能做明确的区分。
法官认为,龙头鱼丸店的“龙头鱼丸”是厦门市商务局公布的首批“厦门老字号”之一,龙头鱼丸店在其门头“龙头鱼丸店”前面使用了竖直排列的“老字号”字样,其店内进门醒目位置挂有“厦门老字号”牌匾,这种充分的展示方式,使得消费者将龙头鱼丸店和老字号紧密联系在一起。
法官认为,小林餐饮店与龙头鱼丸店同在鼓浪屿龙头路,地理位置十分接近,经营范围和产品几近相同。小林餐饮店自身并不拥有“百年老工艺”,却在广告灯箱上使用“传承百年老工艺”的宣传语并配以鱼丸产品图,同时将“龙头鱼丸汤”突出标示于菜谱宣传图片并放置于店门口的迎宾台,搭便车、蹭知名度的意图明显,足以引人误认为是龙头鱼丸店的商品或者与龙头鱼丸店存在特定联系。小林餐饮店在灯箱广告上使用“传承百年老工艺”字样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思明区法院判决小林餐饮店立即停止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龙头鱼丸店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察思考】
惩罚侵权行为,保护“老字号”
老字号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作为字号或商号的特殊与延伸,是我国商业发展中约定俗成的一个概念。近年来,老字号品牌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
对老字号的保护以字号为核心,辐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多个领域。在老字号的发展过程中,难免有市场主体为了搭便车、傍名牌、蹭知名度而实施侵权行为,这不仅容易误导消费者,也给老字号的发展带来阻碍。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内,对老字号更多是通过认定为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来进行保护。然而从另一方面看,“老字号”头衔与被认定为“老字号”的经营主体的字号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消费者往往会将“老字号”与对应的企业名称(字号)联系在一起进行使用和识别,“老字号”所获得的荣誉和价值亦有部分附着于字号之上。不具有老字号头衔、不具备相关产品制作“老工艺”的其他企业,在使用权利人字号的同时,故意使用与“老字号”近似的“老工艺”表述,此种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意义就在于,在权利人以企业名称权为基础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四项“其他条款”,将“字号﹢老字号近似表述”这种搭便车、蹭知名度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以一种新的法律路径实现对老字号的保护。
法官提醒,《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当中都明确了老字号的内涵和认定条件,对于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的企业来说,应该积极申请老字号认定,同时通过企业名称、商标、专利技术等各种方式进行有规划、预防性、全方位的保护,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
法官提醒,相同经营领域的竞争者们,应遵循诚实信用、合法经营原则,积极发展、提升自身产品质量和品牌知名度,对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已经在先使用的字号应主动避让,避免因搭便车、蹭知名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导致自己陷入侵权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