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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暂时调整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在厦门的实施,自2024年10月3日起2年内,在厦门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诉讼费用标准,在简易程序基础上再次减半,按照民事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四分之一交纳。
国务院批复同意厦门减半收取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
那么,究竟哪些案件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收费标准是多少?何时能审结完毕?
针对常见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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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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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是相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福建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对于标的额超过福建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什么类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适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有: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争议;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简单金钱给付民事纠纷。
(上下滑动查看详细回答)
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法院对案件立案并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什么时候可以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的,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和答辩期是多久?可不可以直接开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答辩期间一般不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异议,案件是否还能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小额诉讼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能不能如期开庭?会不会影响审理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可以按原定开庭时间开庭审理;异议成立并裁定移送案件的,原定开庭时间取消。
已接到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告知书,但后又被告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或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是什么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案件出现前述情形,通常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较大,转为其他程序审理是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
小额诉讼庭审可以简化哪些环节?
小额诉讼案件在庭审方式上,原则上只开庭一次,庭审中在告知当事人回避等基本诉讼权利之后,可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审理,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的限制。
虽然庭审过程进行了适当简化,但当事人的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不会受到减损,同样会得到保障。
在厦门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标准是多少?综治中心调解不成的纠纷是否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属简易程序的特殊情形,按规定减半交纳受理费。厦门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根据国务院批复,自2024年10月3日起2年内,受理费在简易程序基础上再次减半,按照民事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四分之一交纳。
人民法院参与综治中心运行工作,主要开展指导调解、以案释法、委托调解、诉调对接等工作,对经综治中心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标的额为福建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标的额超过福建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厦门法院聚焦解纷工作提速增效,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快速定分止争的优势,通过加强引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优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机制、激发程序效能,打通民商事案件审理“快车道”,推动司法资源合理配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