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在一个名为“RM同学聚会”的微信群中,检察官发现大量关于手表配件报价及数量的消息,群里的成员到底是“同学”还是同行?
“同学群”里卖假表
孙晓光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反映称,有人在网店销售假冒劳力士、百达翡丽、理查德·米勒等奢侈品牌的手表。
◆谢某、刘某二人经营网店,从他人处进货假表后加价出售,赚取差价;郑某从钟表城经营表行的王某、林某夫妇处采购假表,并转卖给谢某等人,郑某的妻子叶某负责售后;快递员钟某则提供保管、存放、运输等帮助,从中收取报酬。
◆面对林某辩护人“微信聊天记录的提取和收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指控,检察官在庭审中提供报告等资料,证实不存在程序违法,且证据具备真实性。
一条“收款达千万”的平台推送消息,一组出现在“同学聚会群”的异常对话……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检察官察微析疑,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将一起销售假冒品牌手表案件的犯罪金额追加了上千万元,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从274万元被追加至2600万元……
开夫妻店 卖假手表
2022年2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反映称,有人在网店销售假冒劳力士、百达翡丽、理查德·米勒等奢侈品牌的手表。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了网店实际经营人谢某、刘某,并通过二人的转账信息关联到其供货上家郑某、叶某夫妻,还进一步查获郑某、叶某的上家王某、林某夫妻。2023年5月,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谢某、刘某、林某等人抓获到案,查扣14部手机及近100块假冒多个奢侈品牌的手表。上述犯罪嫌疑人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一事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查明,2019年6月,谢某、刘某夫妻合作经营S表行,刘某负责售后,谢某负责进货及销售。二人以1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假冒奢侈品牌的手表,每块加价300元至600元出售,从中赚取差价。
2022年2月,谢某在某地钟表城拿货时,与倒卖假表的中间商郑某结识并开始合作。郑某负责采购、销售、物流,妻子叶某负责售后。郑某从该钟表城的王某、林某夫妇处采购假手表并转卖给谢某赚取差价。快递员钟某明知谢某等人委托寄送的物品是假手表及配件,仍提供保管、存放、运输等帮助,并按件收取报酬。至此,几人形成了一个假冒奢侈品牌手表的销售链条。
警方查明,2019年6月至2023年5月,谢某、刘某明知是假冒奢侈品牌的手表,仍在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引流客户,通过二人实际经营的微店店铺及使用的微信号,将手表销售至上海奉贤等地。二人经营的微店及微信账号销售金额共计150万余元;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郑某、叶某夫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金额共计382万余元;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王某、林某夫妻共同售假金额共计274万余元;快递员钟某参与犯罪涉案金额共计90万余元。
“同学聚会群”里的异常消息
2024年2月,该案被移送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证据时,林某作案用的手机上的一条平台推送消息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恭喜你!获得收款达到1000万元的成就!”检察官认为,林某等人主要通过微信接收货款,其经营的表行存在大额资金流水,但收款金额与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相差巨大,其中可能存在其他犯罪事实有待侦查。
在一个名为“RM同学聚会”的微信群中,检察官发现大量关于手表配件报价及数量的消息。专门用于售假的微信账号为何会有林某的同学聚会群?群成员是“同学”还是同行?
“这个是出货群吗?”“嗯嗯,不要说敏感词汇。”“RM同学聚会群”里的对话,透露出林某售假出货的更多信息。原来,“RM”即为犯罪嫌疑人销售假冒的理查德·米勒(Richard Miller)品牌缩写。
通过进一步讯问,检察官发现,林某不仅与王某有生意合作,还销售假冒奢侈品牌的手表配件,其明知销售假冒奢侈品牌的商品、配件是犯罪行为,仍试图规避售假风险,藏匿售假资金。
检察官随即重新梳理了涉案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及微信账户信息。办案组成员对数十万条交易记录精细化审查,结合各犯罪嫌疑人与不同交易对象的聊天记录及相应送货单、销售对账单、转账凭证等,通过图片甄别等方式,按照实际销售价格重新计算涉案销售金额。
经全面审查,检察官最终补充认定涉案犯罪嫌疑人的销售金额:谢某、刘某售假金额增加至242万余元,郑某售假金额增加至1400万元,叶某协助犯罪,参与犯罪金额1000万元,林某、王某共同售假金额增加至285万余元,林某单独售假金额2400万余元,且认定林某犯罪时间自2015年至2023年5月,售假金额共计2600万余元。
奉贤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单独或伙同王某,谢某伙同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
2024年8月,奉贤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林某、王某、谢某、刘某提起公诉。鉴于郑某、叶某二人取保候审期间在异地实施同类型犯罪,经退回补充侦查完毕,奉贤区检察院于2025年2月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对郑某、叶某、钟某(共犯)提起公诉。
涉案金额认定成庭审争议焦点
因案情事实复杂、证据数量庞大等,今年2月、7月,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谢某、林某、王某、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两次庭审中,涉案金额的认定成为主要争议焦点。林某承认基本犯罪事实,但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其辩护人质疑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对应证据形式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和收集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该辩护意见,检察官首先在举证质证环节分类展示各名被告人的聊天记录并依法讯问,确认侦查机关鉴定文书、检验报告能够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被扣押的手机进行检验、数据调取,并无程序违法的情形,且庭审中各被告人均确认了调取的电子数据真实性。
日前,法院审理后,认可了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证据,认定增补后涉案金额,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郑某、叶某等人涉及其他异地犯罪事实的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