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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没有底线,想方设法虚化劳动者合法权益。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获取利益,变换多种手法,变相“切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用人单位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昭示我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努力不能松懈。
据10月16日《工人日报》报道,黎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因公司向其出示的劳动合同未载明用人单位和工资待遇,黎某拒绝签署该空白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黎某通过仲裁程序要求该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这家公司向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个人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要条款。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此而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属于明显的违法,劳动者拒签具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尽管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多年,但现实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空白劳动合同”,隐藏着多重算计。有的用人单位采取一个用工主体招聘、多家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模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让用工主体空白,便于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安排在不同关联企业工作,或者将劳动者“挂靠”在其他用工单位,即使劳动者不满意也只能接受;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少缴社保费,在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后,将用工主体改写为其他单位,变相减损劳动者的社保权益;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等关系劳动者劳动经济权益方面保留空白,目的是随时变更劳动者的各项经济权益,让劳动者维权无据,等等。从这一意义上说,劳动者拒签“空白劳动合同”让一些用人单位的算计无法得逞,用人单位解聘拒签“空白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意在“警示”更多劳动者。
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空白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被解聘,给了我们多重警示。其一,一些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没有底线,尽管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对“空白劳动合同”可以说“不”,但一些用人单位依然铤而走险,想方设法虚化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获取利益,变换多种手法,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段时间以来,有些用人单位用“挂靠”、混同用工等方式,将实际用工主体模糊化,将劳动者的工龄“碎片化”,达到少支付或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规避同工同酬的目的,变相“切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然任重道远。近年来,各地工会组织创新实施涉工法律规定执行监督专项行动,持续优化“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司法行政”协同机制,不断提升“一函两书”质效,在维权服务方面取得诸多成效。但是,一些用人单位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昭示我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努力不能松懈。
对于个别用人单位类似的挑战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方面应高度重视。对于用人单位滥用自主权的行为,应该通过劳动用工“法治体检”、普法等方式,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为其画出劳动用工底线;对于明知故犯的行为予以严惩,倒逼用人单位遵守用工“红线”;对于受到损害的劳动者,工会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权,让违法者承担其违法成本。同时,不断织密法律保护伞,对于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漏洞,通过完善法律、出台相关意见等补齐短板弱项,不给违法者钻空子的机会。总之,切实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是我们努力的方向。(郭振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