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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可以送金条?一销售人员违规承诺引发纠纷,最终其不仅被追回佣金,还须赔偿保险公司损失。
案情显示,2023年2月及3月,阮某与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靳某先后签订两份保险合同。之后靳某从两份保单中获取高额佣金以及业务奖励、津贴等。
在签订两份保险合同过程中,靳某擅自向阮某作出赠送金条的承诺。之后阮某未收到金条,亦无法联系到靳某,遂与保险公司协商解除上述两份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基于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解除两份保险合同,并向阮某退还两份保单的全部保费。
因靳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将其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靳某返还已领取的佣金、奖励及津贴,并赔偿公司相应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靳某赔偿上述佣金等损失。靳某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由于靳某的过错致使投保人阮某解除保险合同,针对某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奖励及津贴,靳某应当全额返还;此外,靳某还应当在保险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保费与现金价值差额、律师费等范围内对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介绍,在本案中,保险销售人员“承诺回报、给予金条”的行为,已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禁止性规定。该类承诺往往伴随销售误导,扭曲保险产品分散风险的初衷,夸大收益,掩盖风险,极易引发纠纷,损害行业信誉。
该行为导致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产生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有权要求存在过错的代理人靳某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销售人员违规行为与保险公司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佣金、奖励等追偿金额计算的合理性,从而确定其最终赔偿责任。
在保险销售中,任何“返佣”“返礼”或“承诺额外利益”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法官提示消费者,勿因小利轻信销售诱导,应基于产品本身理性投保;同时也警示销售人员,必须严守合规底线,违规行为必将承担法律后果。(作者:北京金融法院林昱彤 金雨恬 光明网见习记者刁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