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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10月16日是世界粮食日。记者今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涉及“金如意”山楂属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销售涉案山楂种苗的行为,构成侵权。
记者获悉,二审法院通过对一审检验报告中对照样品来源的进一步核实,认可了依据品种权授权过程中现场考察的母树作为对照样品作出的检测报告的证明力,并综合品种性状的比对情况以及被诉侵权人的具体行为,认为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据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认定被诉侵权种苗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最终维持被诉侵权人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的一审判决。
某山楂研究所起诉主张,其从品种权人处获得“金如意”山楂属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普通实施许可,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李某未经许可生产、繁殖、销售“金如意”品种的繁殖材料,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种苗经某山楂研究所委托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检验,与对照样品“金如意”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应当认定李某生产、繁殖、销售的“黄山楂”树苗属于授权品种“金如意”的繁殖材料,李某的行为构成对“金如意”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某山楂研究所单方委托出具的检验报告对照样品来源不明,检验报告不应采信,以及李某培育的“黄山楂”是不同于“金如意”授权品种的山楂等为由提起上诉,主张其不构成侵权。
最高法二审审理认为,在品种权申请的审批和授权过程中,审批机关通过对申请人种植的母树进行现场考察后形成现场考察报告。某山楂研究所在二审中提交了“金如意”在申请品种权过程中形成的现场审查申请及相关现场考察照片、“金如意”母树照片等证据,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认定涉案检验报告使用的对照样品是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检测报告具有证明力。
同时,最高法认为,被诉侵权种苗与授权品种在主要性状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金如意”品种山楂的主要特征之一为果皮颜色呈黄色,而李某抗辩所提的各山楂品种中,仅名为“阿尔泰山楂”的品种为有据可查的黄色果型山楂。被诉侵权种苗与“金如意”的性状描述一致,而与“阿尔泰山楂”性状存在显著差异。
另外,李某以“黄山楂”对被诉侵权种苗进行推广,结合其自认其曾从品种权人处购得“金如意”种苗用于繁殖出售的事实,进一步印证被诉侵权种苗与授权品种“金如意”具备同一性的可能性较大。
最终,最高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