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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适用中注入司法温暖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5-10-16 13:35

  作者:张宏伟(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任何法律,站在历史的视野看,都是需要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的。无论是依据现有法律的公正司法,还是以公正司法促推社会治理,抑或在丰富的司法实践中为立法提供充沛的养分,都是广义的司法温暖。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更应是人心之治。司法的过程,不仅是裁判的过程,更应是培育民众法治信仰的过程。只有善于注入司法温暖,超越单纯的技术性裁判,才能架起连接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法律权威与民众认同的重要桥梁,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深厚的社会心理支撑。没有广泛的法治信仰,法律的天空随时可能坍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人民法院肩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将“法律的公平正义”转化为“现实的公平正义”,就是要在法律的适用中注入司法温暖,用公正的裁判、有效的定分止争、透彻的释法说理、法律理性与为民情怀的高度融合、丰富的司法实践“反哺”立法,让人民群众透过司法温暖进而发自内心的拥护法律、出自真诚的信仰法律,为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

  一、裁判公正是司法温暖的基本底座

  司法的温度体现在法官公正的裁判和精准的说理上,也体现在法官的一言 一行、一举一动的为民情怀中。但无论哪一样,都要以裁判公正为前提和基础。司法温暖并不是对法律的妥协,相反,一次公正的司法之旅,胜过千言万语的抽象说教。公正的裁判是最大的司法温度。这是党的宗旨的要求,是宪法赋予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义,是法院组织法、法官法、诉讼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直接指向,是司法审判的灵魂和生命。

  裁判公正首先是严格依法办案。忠实执行宪法法律,是法院、法官的政治使命和职责所在。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首先是信“法”。司法审判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任何超越法律、曲解法律、违背法律的裁判都背离司法公正。一份裁判,通过依法认定事实、依法适用法律,让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让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让受损的权利得到救济,让破坏的秩序得以恢复,就是裁判公正。公正的裁判给饱受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沉沦于纷争纠葛之苦的老百姓予以法律的保护、司法的保障,自然会更加相信我们的党、相信国家法律,也自然能够享受到法治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司法审判必须把严格依法办案摆在首要位置,筑牢公正裁判的底线。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实体和程序,都要坚决做到“依法办”“依法判”,决不能将法律“束之高阁”,偏离甚至脱离法治的轨道。

  裁判公正要义在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法官法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司法之所以能够有公信、有权威,除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除了宪法法律的依仗,就在于有中立性的基本属性。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到诉讼法都一致规定,审理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也是对司法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中立性的另一种诠释。裁判的公正基于严格依法办案,更少不了客观公正立场的加持。让老百姓在诉讼中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不因身份不一、地位不同而有所选择,不因角色各异、能力差别而有所区别,感受到的必然是公信权威。司法审判必须坚定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在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引领下,恪守诉讼中的中立性,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平等适用法律,依法平等保障各方的诉讼权利、合法权益,真正让老百姓信得过、感受得到司法裁判的公正。

  裁判公正关键要讲求“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有的案件明明依法办、依法判,但为什么当事人不认可、社会不认可?这告诉我们一个裁判公正的核心问题,就是不仅要严格依法的法律公正、客观中立的程序公正,还要老百姓认可的实质公正。甚至,裁判公正不仅要让当事人感到公正,也要让社会感到公正,甚至还要兼顾历史公正和未来公正。说到底,老百姓对法律、对公正有自己的认知,要求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去消除隔阂、弥合分歧。司法不能是机械套用法条的“自动售货机”,不能仅是依照法律进行简单的是非切割,而是有方向、有灵魂、有价值观引领的判断,要求作出的裁判不仅有法律的效果,还要有政治的效果、社会的效果。只有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情理法的综合考量,只有让司法判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及老百姓的朴素正义观念贯通融合,才能让法律有厚度、有温度。

  二、定分止争是司法温暖的价值追求

  对于老百姓来说,到法院诉讼是因为有矛盾纠纷。法院司法审判也是基于个案的矛盾纠纷展开的。裁判效果怎么样?是不是公正?很大程度上要看矛盾纠纷有没有解决。司法仅仅能定分是远远不够的,司法还要能止争,纠纷只有得到彻底的化解,老百姓才会从内心深处体会到司法的终极价值,内心深处感受到的温暖也才会渐渐演化为一种法律信仰,纠纷止于法律、更止于法律信仰的社会治理状态不断推进和巩固。

  定分止争的前提是“诉求有门”。老百姓遭受犯罪侵害,生活中起了纷争,首先想到靠“法”来解决,这是国家和社会的大幸。但如果“诉求无门”,那法律在老百姓心目中便如同白纸一样,什么用都没有。进一步如果“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案件积压、程序空转、久拖未决,那在苦苦等待后又会是何等的失望。正所谓“分都未定,何来止争”,法院受理案件是有被动属性的,不起诉不受理,但法院的大门必须是敞开的,也就是“有诉必理”。案件受理后就要依法及时高效办案,让老百姓尽快拿到一个满意的“结果”,也就是“事有人管”。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诉讼是一件迫不得已的事情,绝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走进法院,都是想了很多办法后的无奈之举。因此,法院司法要把畅通诉求渠道摆在前面,任何违背法律及相关规定将矛盾纠纷挡在门外的行为都应杜绝。还要把收结案的动态平衡作为基石,推动快办案、办好案,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可能少的程序解决老百姓的诉求,坚决清理整治长期未结、久拖不决、程序空转等问题,决不能让老百姓对“要一个结果”的期待落空。

  定分止争的关键是“实质导向”。我们讲“快办案”,是在“办好案”基础上的“快”。我们讲“严格依法办案”,也绝不是简单地对照、机械地套用法条,更不是“合则用、不合则弃”。我们讲“裁判公正”,一定是程序公正保障下的实质公正,不是形式公正。老百姓不是法律专家,更不是诉讼专家,有的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法律关系,什么是法律行为,甚至不知道“谁主张、谁举证”。必须要树立“实质导向”,以透过表象的穿透性思维把握老百姓的实质诉求,综合考量矛盾纠纷化解的方式,综合考量法律的适用,综合考量情理法因素,在实质诉求、实质解纷、法律选择、利益平衡、价值衡量的基础上形成最优定分止争方案,实质性地化解矛盾纠纷。司法审判不能简单化、机械化、形式化,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质效观,以解决实质问题为导向,引导用好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通过整体抓、系统抓、协调抓、因地制宜抓质效,推动司法审判更好做实定分止争,切实让人民群众在审判质效的提升过程中有更强烈的司法获得感。

  定分止争的保障是“协同共治”。诚然,司法手段不是万能的,定分止争、实质化解仅靠一纸裁判难以解决所有问题。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天然需要严格的程序、一定的成本,这也是很多时候难以避免的代价。同时,一旦走上法庭,原、被告的身份就直接具象化,对立性、对抗性随之产生。无论是站在安全稳定、社会治理的角度,还是站在老百姓解决问题的角度,诉讼都只应是最后手段,不会是最佳手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要求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协同共治,在源头、前端得到充分的分流过滤。这不仅是为了减少涉诉案件,更是综合运用政策、法律、行政、经济、协商、调解等手段,依法更有效解决老百姓的实质诉求,把更好定分止争、维护安全稳定落到实处。矛盾纠纷有更经济、更便捷、更柔性的法治化方式处理,老百姓绝不会为了诉讼而诉讼。作为司法审判,职能职权有边界,但绝不仅仅是“管一片、管一段”,理应更好地服务、保障、促推源头治理,通过示范裁判、诉调对接、有效指导、司法建议融入矛盾纠纷治理,让老百姓在更便捷、更有效的定分止争中感受到司法温暖。

  三、释法说理是司法温暖直抵民心的有效通道

  释法说理历来被作为司法裁判最重要的内核,这既是现代司法民主、公正、公开、透明的要求,也是实现定分止争的关键。无论是裁判说理还是判后答疑,都是为了让老百姓明白裁判的所以然。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是唤醒内心认知的真理力量,也是扑灭诉讼之火的及时春雨。要用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释法说理,让司法温暖直抵民心、消除对立、化解戾气。

  释法说理要讲明“法理”。法官之所以司法,便是其有理解把握法律的能力。司法的过程,是一个依法进行事实归纳和法律推理的过程。对于老百姓来说,难以有专业的认知。法律是抽象和普遍的,同样的法律也存在不同的理解,背后的立法要旨、法理支撑对老百姓来说更是难以企及。司法也不仅仅是“找法”,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背后还有对案件的定性、对法律的解释、对利益的平衡、对价值的判断等,也会与老百姓的朴素认知存在分歧或鸿沟。司法裁判如果只是“依据某某法条作出判决”,而不对“为什么、是什么”说清楚,老百姓难免不明就里,心中又怎会服气。司法实践中难以定分止争的不少案件,不是由于裁判不公、判决有错,而是简单化、形式化的说理,让老百姓看到就心生怨气。要将依法怎么认定证据、认定事实、适用什么法律、怎么适用等,通过释法说理让老百姓看得见、听得懂、能明白,感受到司法“依法”的正义力量。

  释法说理要讲清“事理”。定分止争之所以难,原因之一在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思想观念的复杂多元。我们是人情社会、礼仪之邦,老百姓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除了法律之外,还有自己的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但一旦发生纠纷,就要依法进行裁判,决定了要在事与法、理与情的交织中解决问题,决定了司法不仅仅要讲法理、更要讲事理情理,还纠纷以老百姓能理解、认可的本来面目,让裁判能够被老百姓接受和服从。因此,脱离了事情本身、脱离了事理情理的法理就显得苍白。要坚持把事理情理说透,杜绝能查明的事情不深究,简单地以举证责任解决问题;杜绝粗暴否定老百姓一些惯常的行为习惯和思想认知,机械地就事论事。通过释法说理,努力把事理、情理梳理清楚并讲深讲透,尽可能还原矛盾纠纷的客观面貌,让老百姓哪怕是官司输了,但仍能心服口服。

  四、坚持法律理性与为民情怀的高度融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作为新时代的法律人,既要努力成为精通法律的专家,更要成为心怀百姓、通达情理的社会工程师。法官既要居庙堂之高,又要行田间地头,善于把法律的刚性与百姓的认知相结合,善于把法庭的庄严肃穆与田间地头的和风细雨相结合,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只有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相结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之路,民心向党、民心向善的司法基础才会更加牢固。

  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融合。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我们的法律实施、司法裁判,必须植根于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植根于老百姓代代相传、耳濡目染的良好道德传统和行为习惯,否则就会水土不服。比如“欠债要还钱”“背信弃义受唾弃”,再比如惩恶扬善、抑强扶弱、尊老爱幼,必须要给予充分的考量,决不能脱离中国国情、忽视老百姓感受。当然,也不能搞道德、舆论审判,各类案件的被告人、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依法保护,这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应有之义。司法只有坚持情理法统一的多元司法价值观,把法治与德治融为一体,才能守住民心、汇聚民心,才能夯实法治的根基,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要把司法过程与群众路线相融合。我们的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最本质的特征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秉承党的为民宗旨。这一点贯穿司法理念、原则、制度始终,比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坚持庭审的实质化,坚持充分保护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诉讼权利,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坚持释法说理、判后答疑等,只要在司法实践中做实,将推进司法过程与践行群众路线高度融合,也就抓住了司法为民的本真。当然,我们的司法为民从不以法庭为局限,更不以符合程序为终极目标,只要有利于查明事实、化解矛盾、实现公正,法庭之外、程序之外也要做好群众工作。要坚持和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把新时代司法理念与人民司法注重调查研究、释法说理、就地解纷的优良传统紧密结合,让司法在群众路线的实践中,将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

  五、坚持以丰富的司法实践“反哺”立法

  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立法永远滞后于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但立法的滞后乃至空白既不是法官拒绝裁判的理由,更不是法官任意创制法律的空间。立法的滞后性是成文法国家面临的普遍挑战,而丰富多彩、处于社会治理最前沿的司法实践,恰恰是弥补立法滞后、推动法律完善的最宝贵资源。善于在丰富的司法实践中提供立法的养分,用司法“反哺”立法,这既是立法的重要渊源,也是通过立法实现更高层次预期司法温暖的重要途径。

  要在填补漏洞中为立法提供养分。法律不可能是完美的。再精湛的立法技术、再细致的条文,都有可能存在“漏洞”甚至“冲突”。要发现和解决这些“漏洞”和“冲突”,就必须基于法律适用的普遍实践,通过不断填补、修正来实现法律的更加科学、系统、完备。司法要立足包罗万象的个案实践,全面加强法律的适用工作,不断深化法律“漏洞”“冲突”的发现和研究,助推立法更接近于社会实践需要,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要在细化规则中为立法提供养分。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适用则有具体性和实践性。就像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也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需要针对个案进一步延伸和细化,这也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法治统一问题日益凸显出来,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规制自由裁量权,以裁判规则统一实现更高水平的公正司法。裁判规则源于法律、基于社会实践,是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当然补充,也是司法为立法提供的鲜活养分。司法要跟上、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把依托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案例库参考案例、法答网精选答问的裁判规则建设应用好,以鲜明、具体的规则指引法律的适用、引导社会的预期、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

  要在回应时代中为立法提供养分。法律具有稳定性,在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时,立法更多持审慎的态度。但面对诸如人工智能、数据利用等新发展带来的新类型案件,司法却必须积极去面对,既不能拒绝裁判,也不能含糊不明,去阻碍社会的进步或丧失规范发展的契机。任何一部法律的成熟,都是针对社会实践的回应,再有先见之明,也无法脱离实践。司法必须回应时代要求,承担时代使命,以个案的“厘米推进”在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中探求法治的范式、形成规范发展的法律规则,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找到规律、找到边界、找到办法,为法律的健全提供最直接的渊源,让更完善、更科学的法律制度造福社会,让司法温暖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中更显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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