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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员猝死保险金被以“既往症”为由拒赔
法院严审免责条款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偿80万元
本报讯(记者庞慧敏)随着依托平台就业的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数量大幅增加,与之相关的新类型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近日,一起配送员在工作中猝死、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的案例,牵出了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
2022年6月1日,黄某入职广西天等某公司从事货物配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0月13日,该公司作为投保人,为黄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次日,黄某在配送途中被路人发现神志不清摔倒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意见显示,黄某系因高血压性心脏病并发小脑及脑干出血导致猝死。
天等某公司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黄某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系既往症(高血压、脑溢血)引发猝死为由,拒绝赔偿。黄某家属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8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上的格式条款没有向投保人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的“既往症”的定义缺乏具体明确的认定标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黄某在投保前曾患过或知道自己患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既往症”。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黄某家属保险赔偿金80万元。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及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对“既往症”等免责事由作出清晰、准确的界定,并向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审查“既往症”免责条款的效力,有助于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模糊表述规避保险责任,维护保险合同的诚信基础,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