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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10月16日是世界粮食日。记者1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对三起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侵害五某公司“WG646”植物新品种权。
记者了解到,三案争议均涉及五某公司于2015年获得授权的玉米新品种“WG646”,五某公司先后发现禾某公司于2022年在甘肃省临泽县的两个地块,于2023年在甘肃省景泰县的一个地块,分别使用授权品种“WG646”作为亲本非法生产、繁殖玉米杂交种。其中,禾某公司在临泽县两个地块系委托瞭某公司制种。
五某公司针对临泽县两个地块的被诉侵权行为以禾某公司、瞭某公司为被告,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两件诉讼;针对景泰县的被诉侵权行为以禾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获悉,三起案件中,一审法院均根据五某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采用SSR标记法将被诉侵权亲本与涉案授权品种“WG646”进行真实性鉴定,检测结果均为: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1,结论为近似;三案均根据禾某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被诉侵权亲本加测2个位点,发现在该2个位点上存在差异。在涉及景泰县地块的案件中,禾某公司还申请将被诉侵权亲本与案外人于2023年5月获得授权的玉米新品种“HJ8702”采用SSR标记法进行真实性鉴定,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三案中被诉侵权亲本与授权品种“WG646”均存在3个位点差异,不构成侵权;在涉景泰县地块的案件中,一审法院还结合了“HJ8702”与“WG646”分别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事实,以及被诉繁殖材料分别与“HJ8702”“WG646”进行检测的结果,论证被诉侵权亲本与授权品种“WG646”不同。
一审判决后,五某公司就三案提起上诉。
最高法在三案中均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侵害五某公司“WG646”植物新品种权。考虑种植面积、当地平均亩产量、侵权种子的价格和合理利润、贡献率等因素,在三案中分别支持1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赔偿请求,其中两案全额支持五某公司赔偿请求,并支持其维权合理开支。
最高法表示,该三案进一步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同一性认定的具体规则,包括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和位点加测规则,明确传达出扩大位点加测必须符合严格的限定条件,不应轻易适用扩大位点加测的司法导向。特别是,判决指出在品种权人初步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实质相同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原则上不能以被诉侵权品种是其他授权品种为由来主张其不构成侵害在先品种权。这一规则的明确,使得被诉侵权人试图以其他品种鱼目混珠的方式逃避侵权责任的企图落空,也为品种权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