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罗某乙携带1支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在罗某甲家茶地窝棚处,利用扩音器模仿野鸡叫声的方式打猎,其间,误将同样持改制火药枪模仿野鸡叫声在附近打猎的罗某甲打伤,致罗某甲轻伤。
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近年来生效的6个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犯罪典型案例,坚决依法惩治涉枪涉爆犯罪。
记者关注到,其中一起案例为“罗某甲非法制造枪支、罗某乙非法持有枪支案”,充分说明非法制造、持有射钉器改制火药枪具有潜在危险和社会隐患。
案情显示,2016年,被告人罗某甲在云南省澜沧县城客运站旁一五金店内购得射钉器后,在自家使用切割机、电焊机等工具改制成1支火药枪并长期持有。
2023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乙携带1支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在云南省澜沧县罗某甲家茶地窝棚处,利用扩音器模仿野鸡叫声的方式打猎,其间,误将同样持改制火药枪模仿野鸡叫声在附近打猎的罗某甲打伤,致罗某甲轻伤。
次日2时14分许,罗某乙让村干部帮忙报警,并带领民警到罗某甲家茶地查获罗某乙藏匿的改制火药枪1支、扩音器1个、金属弹丸2瓶。
同时,罗某乙还揭发罗某甲亦藏匿枪支,之后民警在罗某甲家茶地芭蕉棚处查获罗某甲非法制造的火药枪。5月1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罗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罗某乙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罗某甲、罗某乙犯罪后在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罗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对罗某乙予以从轻处罚。罗某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此案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判决,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对被告人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罗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表示,枪支具有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具有巨大的潜在危险和社会隐患,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被告人罗某甲非法制造枪支、罗某乙非法持有枪支,在打猎过程中,罗某乙持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误伤罗某甲,造成罗某甲轻伤的后果,一方面反映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的威力不容小视,另一方面反映二被告人对非法制造、持有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此案警示广大群众,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威力大,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