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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省延边州委原常委王福生(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吉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福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福生利用担任延边州副州长、延边州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