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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朱某利等人以开发建设农业基地为幌子租赁土地,捏造土壤确需改良的假象申领许可证,大肆接收、倾倒建筑垃圾、石块等渣土,收取巨额弃土费。人民法院依法对朱某利等追究刑事责任。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展现人民法院守护耕地资源、捍卫粮食安全的坚定决心,引导社会公众增强耕地保护意识。
“压占类”破坏耕地行为常以“改良土壤”“项目建设”等合法名义为掩护,在耕地上倾倒渣土、堆放废弃物等,严重破坏耕地耕作层。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发布的“朱某利、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就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以开展农业生产为名,行倾倒渣土牟利之实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典型案件。
案情显示,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利、苏某为倾倒渣土获取非法利益,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承租土地并设立某农业公司,之后以场地不符合种植条件需外运沙土改良土壤为由,申领堆放渣土许可证。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朱某利、苏某先后多次向某建筑公司售卖土票,接收并在案涉地块倾倒渣土共计约20万立方米,收取696.7万元弃土费用。
经鉴定,案涉地块占地面积151.17亩,其中耕地面积146.87亩(含永久基本农田42.48亩),原耕作层已遭严重破坏,回填的渣土上局部有约20厘米土层,可耕性较差,基本不具备农作物露地种植条件。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利、苏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案涉农用地上倾倒堆放20余万立方米渣土,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被告人朱某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利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表示,此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隐蔽性,往往违法犯罪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耕地、捍卫粮食安全的坚强决心,对潜在的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将起到强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