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多起涉及人格权保障——
个案裁判筑牢数字化人格权益保护防线
AI文生图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AI虚拟形象、声音是否属于人格权保护范围?利用AI恶搞他人是否构成侵权?
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涉人工智能案件特点、案件审理面临的挑战、审理思路,并发布典型案例。据介绍,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涉人工智能新类型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纠纷类型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
“上述案件覆盖产业领域持续扩展。”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介绍,“随着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涉人工智能案件不再局限于互联网行业,而是向传统产业领域渗透,新兴与传统场景复合、技术交叉、利益交织。”
此外,市场主体创新风险迭代升级,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产品和服务快速出新,AI幻觉等技术的不确定性使模型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等市场主体面临新型、复合性法律风险。
“涉人工智能案件司法裁判不仅是对个案技术与法律层面的裁判,更承载着对科技伦理、创新激励与权益保护进行平衡的价值引导功能,深刻影响着技术发展方向与社会伦理规范的形成。”赵长新说。
在AI伪造名人声音带货案中,法院认定作为委托方和实际获益者的平台商家,对其关联达人发布的推广内容负有合理审查义务,未尽到审核注意义务的,需与带货达人承担连带责任,为治理电商平台AI“声替”乱象提供规范指引。在“人工智能标识案”中,法院明确网络内容服务平台需保障广大用户的知情权,有权利用算法工具对用户发布的内容是否使用AI生成合成进行审查和处理。
“这些案件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于人工智能向善、规范有序发展的方向校准作用。”赵长新说。
记者注意到,当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多起涉及人格权保障。
在一起“AI换脸案”中,被告未经授权将原告视频制作换脸模板牟利,法院认定被告未侵犯肖像权,但处理原告人脸信息未获同意,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判决被告致歉并赔偿。
在全国首例“AI陪伴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及于其虚拟形象,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利用AI技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在全国首例“AI声音权案”中,该院认定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及于AI生成声音,明确保护自然人的数字化人格权益。
“这些案件的审理,表明了无论科学技术如何发展和应用,法院始终坚持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赵长新说,当技术应用与人格权益发生冲突时,数字时代的司法应当优先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在个案中准确界定人格权的内涵与外延,筑牢数字化人格权益保护防线。
为妥善预防化解涉人工智能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应严格遵守技术伦理规范,确保数据和基础模型来源合法;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此外,加强人工智能监管协同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网络用户在使用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关注、学习人工智能领域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注意自身行为界限。”赵长新建议,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及时留存、记录创作过程,如发生个人信息被泄露、肖像及声音未经许可被人工智能处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等情形,应立即保存好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