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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见习记者刁慈)9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十年来北京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助推生态环境修复的6个典型案例。
在“某公益组织与某水务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北京四中院坚持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必须遵循生态环境治理的科学规律,做到“当下治,长久立”。
案情显示,某水务公司因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曾多次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2020年8月,某公益组织以该水务公司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有害物质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经北京四中院现场勘查,并发挥当地政府的监管作用,结合专家咨询情况,该水务公司表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向社会公告后未收到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北京四中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该水务公司已经停止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此外该水务公司承诺在现有基础上,规划管理维护北京市房山区某湿地公园的基础上,在该湿地公园西侧建立10万平方米区域自然保育区,自2021年起每年向自然保育区投入运营管理费30万元,连续投入3年,并将该湿地公园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基地。
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崔智瑜介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四中院始终遵循生态环境治理的科学规律,坚持做到“当下治,长久立”。案件审理期间通过现场勘察、公众参与、技术专家支持、社会综合治理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引导被告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在被告企业已经采取实质措施停止超标排放行为的基础上,考虑到已经排放到自然环境中的废水、废气本身存在自然消解的客观规律,最终以企业建立自然保育区并承诺持续进行管理的方式实现对周边生态环境的长期有效治理。此后北京四中院每年均到该修复区实地回访,目前曾经的废水库已成为140多种鸟类和居民和谐共居的生态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