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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万元买的竟是“全损车”?法院:退一赔三!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2025-09-24 15:14

  二手车因其价格优势,是不少消费者的选择,但购车时,消费者和卖家之间存在信息差,这种信息不对称也容易埋下消费隐患。

  赵先生相中了一款标注 “精品” 的新能源二手车,花四十多万购入,半年多时间里,这辆车状况不断,最后竟彻底无法启动了。这笔看似划算的交易背后,到底藏着什么猫腻呢?

  购买“精品”二手车

  不料车辆故障不断

  赵先生一直对某品牌的新能源二手车很关注,偶然机会下,他在网上看到一条二手车出售信息,上面标注了车辆型号、里程等情况,售价四十七万六千元,卖家姓于。其中一句 “车况精品” 让赵先生颇为动心,于是他主动添加于先生的联系方式,两人约定现场看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现场看了之后,买家赵先生觉得跟卖家于先生的描述,外观上基本上相符,简单了解之后,进行了试驾操作,他就买了下来。

  看车时,于先生告诉赵先生,这辆车有轻微瑕疵,右后方曾发生过碰撞,整体车况很好。经过议价,双方最终确定交易价为四十七万两千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赵先生刚开始开的时候,车有一些小瑕疵,总是出点小问题,但都影响不大,自己进行了一些修复。

  糟心!汽车毛病不断最终无法启动

  赵先生想不通,这所谓“车况精品”的二手车,怎么一买回来就故障不断呢?先是摄像头故障导致辅助驾驶功能无法开启,后来电动尾门又卡住了无法正常使用,车辆底盘还总传出异响。更令人糟心的是,多次维修之后,这辆车竟然直接“罢工”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他是在2022年2月份从于先生手里买的,11月份车辆突然无法启动了,就联系了救援,用拖车送到了4S店。

  车辆有过严重交通事故

  被推定全损

  4S店检测后告知赵先生,车辆故障源于电池问题,更换电池需要20万元以上。而比高额维修费更让他震惊的是:这辆车曾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早已被保险公司 “推定全损”,按照品牌质保政策,这种“全损车” 是无法享受免费质保服务的。这意味着,此次电池维修的所有费用都得由赵先生自己承担。

  说好的 “精品二手车” 变成了 “全损事故车”,赵先生认为于先生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已构成欺诈,于是将其诉至法院,寻求法律维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赵先生认为对他的权益造成重大的损害,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要求解除他们之间的关于车辆的买卖合同,同时还主张退一赔三,三倍惩罚性赔偿。

  出售时是否隐瞒车况

  买卖双方各执一词

  一场围绕“全损车退赔”的维权官司就此展开,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赵先生坚持认为于先生刻意隐瞒车况构成欺诈,于先生则辩称自己对“全损”的事实毫不知情,更不存在欺诈行为。其中的赔偿责任该如何厘清呢?

  在赵先生一方看来,于先生从交易初期就存在误导:线上宣传时用“车况精品”吸引关注,交易时仅提及“轻微瑕疵”,始终隐瞒车辆曾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的关键事实。直到车辆被送去4S店检测,赵先生才知晓真相。赵先生认为,车辆“推定全损”与“轻微瑕疵”有着本质区别,于先生的隐瞒行为直接导致赵先生做出了错误购车决定,显然构成欺诈,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过对此,于先生并不认同,他声称,对于涉案车辆是全损车的情况,自己也是不知情的。

  卖家辩称不知是“全损”

  且已告知有瑕疵

  于先生辩称,涉案车辆是他从一家车辆拍卖公司的网站上购入的,当时页面上只是展示了十几张车辆事故图片,他也无从了解其他细节。他还说,和赵先生交易时,他已经告知对方车辆存在“轻微瑕疵”。在二手车行业内,“轻微瑕疵”通常指的就是有问题但不影响车辆整体性能与安全,自己的表述符合行业惯例。此外,于先生认为,涉案车辆的售价要低于当时的市场价,赵先生作为购车人,应该知晓“低价”意味着车辆是事故车。

  如何明晰责任

  三倍赔偿规则是否适用

  卖家辩解自己“并不知情”,这理由能站住脚吗?并且他还辩称,自己并非二手车商,因此算不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经营者”,也就不适用三倍赔偿等规则。那么,法官会从哪些角度还原事实、明晰责任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第一是关于卖家于某是不是构成经营者的身份,这是一个关于主体的问题,因为它牵扯到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第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于某在售车的过程当中,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

  案涉车辆维修项目达275项

  买家20万元竞拍获得

  为了理清事实,法院调查还原了于先生获取并转卖涉案车辆的全过程。经查,涉案车辆于2021年7月发生重大事故,维修项目达275项,预估维修费用超76万元。同年9月,涉案车辆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后,交由某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法官了解到,这家公司专门经营事故车残值拍卖业务,所拍卖成交的车辆均为未经修复的事故车。于先生就是通过拍卖公司的网站,使用朋友姜先生的账户参加竞拍,并以二十万余元的价格拍得了涉案车辆。并且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于先生和朋友姜先生之间的“合作”还不止这一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我们从拍卖网站上调取了姜先生账号的交易信息,于先生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了20辆左右的车辆拍卖,都是于先生用姜某的拍卖账号拍完之后,进行对外出售。而且他跟他的朋友姜某,有多次的合作,他们有相关的维修渠道,买了这些事故车辆之后,自己进行维修,再对外出售。

  卖家存在多次购买事故车维修后

  再次出售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于先生存在多次从事故车拍卖网站上购买事故车、维修后再次出售或从其他渠道回收二手车再进行出售车辆的情形,他在一段时间内出售二手车的数量超出了一般人出售二手自用闲置物品的范畴,可以认定他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二手车交易。

  也就是说,于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身份,应当承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这里也可以辅助认定他是否构成欺诈。于先生相关陈述以及他相关的App账号、朋友圈,以及从拍卖网站上拍卖多辆车,他是掌握这个品牌车辆相关情况的。他作为二手车的经营者,我们认为他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车辆真实的事故情况,并应该进行如实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二手车的事故情况、受损情况、保险理赔情况以及维修情况等信息,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车决策,属于经营者必须如实准确告知的核心信息。而本案中,于先生明知涉案车辆存在多个部位受损的情况,但在购买后自行进行了修复,并刻意隐瞒车辆被推定全损这一事实,以“车况精品”“轻微瑕疵”误导赵先生作出购车决策,于先生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在案证据能够认定他是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车辆绝不是轻微瑕疵的情况,所以用车况精品进行宣传,我们可以认定是欺诈的行为。

  “退一赔三”!

  判定赔偿买家百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于先生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于先生向赵先生退还购车款46.2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38.6万元,赵先生则需将涉案车辆退还于先生。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于先生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央视新闻客户端)

[ 责编:孙满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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