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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立娟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监管,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办法》共27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保监会2015年印发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据悉,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推动保险机构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升资本保证金管理水平。
改进监管提高管理水平
时隔十年,为改进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监管,推动保险公司提高资本保证金管理水平,原《办法》迎来修订。
“原《办法》在规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发展,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市场发展和监管的要求。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相关协议,允许香港资银行、澳门资银行作为内地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需要修订原《办法》以满足其要求。
所谓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
此次《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取消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类型限制、优化存放银行条件、完善资本保证金存放形式、完善资本保证金管理要求等。
与原《办法》相比,《办法》完善资本保证金存放形式,增加“大额存单”存放形式,将“大额协议存款”调整为“协议存款”。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可以以下列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形式。
优化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近年来,我国银行机构资产规模持续增长,原《办法》存在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偏低问题,此次修订提高了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以有效筛选规模适当的银行。”上述负责人表示,为了落实对外开放要求,《办法》取消了存放银行类型限制;同时为了提高存放银行安全性,优化了审慎监管指标要求,要求存放银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30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
而且,《办法》要求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1年。
此外,对于资本保证金的支取,《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提前支取资本保证金,仅限于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的,除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报告表》外,还需提供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保险公司清算文件或减资文件。
根据《办法》,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或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外,保险公司不得动用资本保证金。
7种处置行为事后报告
此次《办法》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
“《办法》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适当简化了报告资料要求,主要是为了精简保险公司报送事项,优化报送方式,以降低其合规成本,并提高监管质效。”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压实其报告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监管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7种处置行为,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事后报告,提交《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报告表》。
这7种处置行为包括:开业或增资提存资本保证金;到期在原存放银行续存;提前存入;到期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到期变更存款性质,包括变更存款币种;提前支取,仅限于清算时动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办法》亦完善了资本保证金管理要求,增加资本保证金到期后的续存或转存要求,提高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要求。根据《办法》,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
此外,《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差额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并办理相关事后报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