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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9月10日电(记者 孙满桃)北京互联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值得关注的是,在该院审理的“人工智能标识案”中,平台运用算法工具将用户发布内容判定为未标识的AI生成内容从而引发纠纷。法院认为,网络平台利用算法工具检测AI生成内容但未尽到合理适度说明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显示,原告唐某某在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上发布文字内容“打工并不能让你真的赚到多少钱,但可以开启你的新视角……如果你对学车感兴趣的话并且以后打算开车的话,可以在你最清闲的一个假期完成它……工作之后就没有太多完整的时间学驾照了”。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平台将该内容判定为“包含AI生成内容但未标识”的违规情况,并将该内容隐藏并作出将用户禁言一天的处理。
之后,原告唐某某进行申诉未成功。原告唐某某主张其并未使用AI创作,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隐藏涉案内容和禁言账号一天的违规处理,并在后台系统中删除违规处理记录。
法院认为,网络用户在使用AI工具进行创作并将相关内容发布到网络平台时,应依照诚信原则如实标记。被告发布社区公告要求创作者在发布包含AIGC生成的内容时,应主动使用标识,对发布时未主动声明的内容,平台将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流通限制并添加相关标识;未经标签声明,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构成违规。原告系平台注册用户,上述公告属于平台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被告有权根据协议对用户发布内容是否属于AI生成合成内容进行审查和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基于算法工具的运算结果得出涉案内容为AI生成合成的审查结论,被告既是算法工具掌控方又是结果判断方,算法工具运算过程和审查结果由被告掌控,被告应就该事实进行合理举证或解释说明。
法院进一步认为,虽然被告提供了算法的备案信息,但无法确认备案信息与本案争议的关联性。被告未对算法决策依据和结果进行适度的解释和说明,未对涉案内容属于AI生成合成的判断依据和结果作出合理解释,应对其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涉案账户的处理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进行人工复核的标准要求具有非常明显的人类情感特征,该判断并不具有科学依据以及较强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展开折叠的回答并删除相关后台记录。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