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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8月28日电(记者 孙满桃)近年来,APP被广泛应用,APP运营者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较为普遍,相关纠纷也日益增多。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记者注意到,本批案例专门选取两个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的案例,即《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5号)和《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6号),回应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供给的需求,编织形成个人信息数据纠纷的裁判规则体系。
指导性案例265号是一件涉APP经营者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案件。该案例明确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考量因素,进而明确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构成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而指导性案例266号而言,“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因此,信用服务商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用户有关信用信息,且对收集个人信息已尽到告知义务,用户主张该收集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上述两个案例再次警醒广大APP运营者要切实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加强企业数据合规体系建设,确保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采集使用个人信息,避免触碰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