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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 麻鑫鑫 祁慧钦 直播间里为商家提供有偿互动、虚假评论等服务,误导消费者购物。近日,黎某等4人为自己的非法行为付出代价,均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2021年,臧某了解到推广短视频、为直播间刷人气可以挣钱,便出资购买了手机、同步器等设备,还从亲戚朋友处借来账号登录在专用手机上。他从“上游”的邹某、黎某处接到订单后,便组织岑某在特定时间进入或停留在直播间,按照事先约定的话术,说产品好、发互动口令、进行好评等内容,对直播的商品进行虚假评论和节奏烘托,提高直播间“人气”,营造商品畅销的假象,诱导他人提高购买欲望,增加主播的营业额。
2024年3月,黎某、臧某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濮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黎某、邹某非法经营数额达95万余元,臧某、岑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达38万余元,认为黎某等4人组织在直播间“刷人气”并从中渔利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黎某等4人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赃款,检察机关认为可依法从轻处罚。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3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臧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6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岑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