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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昊
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介绍“两高”开展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工作情况,并配套发布了6个相关典型案例。
最高法刑四庭庭长罗国良介绍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持续加大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有效震慑和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有力推进了反洗钱工作。
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适用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两高”发布《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
《解释》严密刑事法网,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各种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让犯罪分子无处遁逃。
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解释》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司法机关在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解释》在入罪方面继续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规定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精准打击犯罪。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解释》优化加重处罚标准、增加从宽处罚情形。
《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介绍说,《解释》第五条区分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上游犯罪和其他普通侵财上游犯罪,分两款从掩隐次数、特定款物、赃物追缴、损失数额四个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具体而言,对于上游犯罪为盗窃、诈骗、抢夺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低的普通侵财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十万元;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百万元。”吴峤滨说,《解释》回应和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部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上下游的量刑不协调甚至倒挂的突出问题,且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自身特点;此外,《解释》还与洗钱罪保持协调。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规定采用‘数额加情节’的双重限定模式,即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如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或者造成赃款赃物无法追回的实害后果的,才能适用升档量刑标准。”吴峤滨说。
《解释》保留了之前的综合性入罪规定,实践中应注意从哪些方面把握?“总体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最高法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汪雷说,反洗钱国际标准要求成员国对洗钱类犯罪开展广泛、有效的打击。因此,即使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未达到原司法解释“三千元至一万元”的数额标准,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特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危害性突出等情节,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的,坚决定罪处罚。
“要切实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汪雷说,我国司法制度区分“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治理层次,在综合治理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具有特别优势。为确保罪责相当、公平公正,实践中要注重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在依法惩治此类犯罪的同时,为行政处罚留足空间。
“要破除‘唯数额论’。”汪雷说,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为例,具有链条化、多层级的特点,位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仅以本人银行卡提供帮助)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与传统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明显不同,“卡农”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对经手资金的规模和去向无法控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要注意限定刑事打击面,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
《解释》自8月26日起施行。
本报北京8月2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