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新华社银川8月20日电 (记者邹欣媛)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通报,该院一审公开宣判政协第十一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分党组书记、主任李文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文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至2022年6月,李文华利用担任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西夏区委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兼任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宁夏国有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政协第十一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常委、经济委员会分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44.43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44.43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单位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和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