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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又称“跳中介”,指中介人在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所提供的服务,私下与相对方签订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与相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
租房时找多家中介对比,会不会不小心构成“跳单”违约?
基本案情
乙公司为承租办公室,联系到甲公司,甲公司员工带着乙公司员工看了九处房屋,签署了《看房确认书》,其中约定禁止“跳单”。双方历时7天左右的沟通,确定了拟承租房屋位置,并就租金、物业费、免租期等进行了沟通。后乙公司通过另一中介A公司与上述确定房屋的业主签订了《租房合同》,同时租金比与甲公司协商的反而高。甲公司认为其提供了中介服务,乙公司与业务签约构成“跳单”,故请求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乙公司辩称甲公司仅提供房源信息和带看服务,未与业主沟通,未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甲公司非独家授权、且提供的报价不可能成交。乙公司接受甲公司的带看服务,属于交易前期正常的了解市场信息过程,有权自由选择服务好的其他中介机构,故乙公司不构成跳单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对于拟承租房屋非独家销售,在其他中介机构上也能检索到该房源,且甲公司仅提供了带看房服务,乙公司既没有与业主沟通,也没有逃避支付中介费的主观恶意。法院最终认定乙公司不构成“跳单”,并判决驳回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介提供服务一般为信息提供、看房、询价、议价、合同磋商、手续办理、协助交付等一套完整流程。
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构成“跳单”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量:
一是信息是否为独家。从信息本身看,需考察中介机构是否为推广销售该类房源信息的唯一推广者,即独家授权方,这是判定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的关键因素。
二是中介人是否提供了服务。在多个中介人均掌握合法信息的情形下,中介人仅提供信息、带看、磋商服务不能完全排除其他中介人后续提供更深层次的服务,即“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的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中需结合中介人提供服务进度、磋商程度、订约情况等要素综合判断。
三是委托人是否利用了服务。“利用”需交易与服务间有实质因果关系,该关系不以是否签订意向书、确认书等形式为标准。从交易条件看,如果委托人最终成交合同的条件与原中介机构提供的成交基本信息相一致时,有理由相信委托人实质利用了原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四是主观是否有跳单故意。中介费用高是委托人选择“跳单”的主要诱因。在即将达成购买协议时,由于中介要求的中介费用过高、不愿让步或让步很少,委托人便会选择通过其他中介以极低的中介费用直接完成交易,甚至未对中介费进行协商就另寻他径,其“跳单”意图非常明确。
五是区别于正常了解市场行为。在多家中介公司均系通过正当途径获取相同房源信息时,委托人有权选择服务更好或报价更低的中介公司促成最终交易,尽管之前接受了原告中介机构的信息推介、实地查看房屋、询问房屋交易价格等,属于交易前期正常的了解市场信息的过程,不属于“跳单”。
法官提示,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民众选服务更好、更合适的中介成交,但要是利用了某中介独家的房源信息或中介帮助谈成的关键条件,绕开它直接签约,就可能要付报酬。(素材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光明网见习记者刁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