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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我不会说啥,谢谢法院,谢谢法官。”近日领到救助金的仇某给法官打电话表示感谢。
原来,62岁的仇某几年前在京郊工地进行垃圾分拣时被钢筋扎伤右眼,造成右眼球钝挫伤、右虹膜根部断裂,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仇某一家五口,两个儿子都患有精神疾病,只有小儿子和仇某在外务工养家,仇某老伴儿朱某也患有颈椎病需要常年吃药。家里仅有的两亩地包给他人耕种,微薄的年收入难以支撑一家人吃穿用度。仇某在工作中的小疏忽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雇主赵某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决赵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赵某未主动履行,仇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赵某向法院表示无赔付能力,执行法官黎伟伟经查询未发现赵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中,法官多次传唤赵某,核实赵某收入能力、资产状况、家庭结构等,并组织双方协商分期还款方案,但由于赵某身患肝硬化、消化道出血,独自一人生活,积蓄均用于治病,现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日常的药费都难以满足。
仇某以自身劳动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根据仇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北京朝阳法院两位法官到仇某家实地核实情况。村书记和村长详细介绍了仇某家的情况,仇某老伴儿朱某拿出了自己的就诊材料和儿子的低保证、残疾证等,法官一一核对,书记员详细记录。
最终,北京朝阳法院经过严格审核,决定给予仇某国家司法救助金。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表示,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在单纯依靠传统司法手段不足以解决当事人现实困境的时候,发挥司法服务职能,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助,避免其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国家司法救助既是现代法治的产物,也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高度契合。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救急难”功能,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在审判、执行阶段即予以释明,进行救助。